禁止从被占领土上输出文化财产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被占领土上发生了针对文化财产的盗窃、劫掠与系统性的输出事件,其规模之大,前所未有,已然成为武装冲突期间文化财产面临的主要威胁,因此,1954年《海牙公约》第4条第3款规定的具体义务对于保护此类财产免受武装冲突影响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该款规定如下:“各国应禁止、防止及于必要时制止对文化财产任何形式的盗窃、抢劫或侵占以及任何破坏行为。各国亦不得征用位于另一缔约国领土内的可移动文化财产。”该款的第一句话表明,各国不仅应禁止其武装部队盗窃、抢劫、侵占或破坏文化财产,而且有义务禁止有违于其规定的所有行为,不论行为的实施者是当地民众,还是敌对方武装人员。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相较于《海牙公约》规定的其他义务,如各国不应针对其领土内以及其他缔约国领土内的文化财产展开敌对行为,[34]第4条第3款规定的义务是不受军事必要条款的制约,这也就意味着交战方不得援引军事必要的理论,从而摒弃保护文化财产的义务。[35]
《第一议定书》要求缔约各方对于1954年《海牙公约》所保护的文化财产,应防止其在武装冲突期间从缔约该方所占领的领土内输出。[36]依据该款规定,《第一议定书》全面禁止文化财产的输出,不论其方式是否合法,也不论输出的主体为何。具体而言,占领国不仅须禁止其占领当局或武装部队从被占领土上输出文化财产,还须禁止私人当事方输出之。另外,由于在出口与抵达目的地之间,所涉及的文化财产有可能经过一国甚至数国中转,而中转国既有可能是1954年《海牙公约》及其议定书的缔约国,也有可能不是,所以,为确保文化遗产得到全方位的保护,《第一议定书》要求缔约各方对于“直接”或“间接”,从“任何”被占领土输入其自己领土内的文化财产予以接管。此处“间接”系指从第三国(或经更多国家)中转进入其领土的情况。鉴于许多国家并不对文化财产的进口实施管制,《第一议定书》另外规定,“接管应于财产输入时自动实行,或者在未自动实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被占领土主管当局的请求而实行”。综上所述,《第一议定书》针对打击和防止从被占领土上非法掠夺和输出文化财产作出重要的规定,从而有效地保护战争期间的文化遗产。
值得强调的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刑法在此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文化财产犯罪不仅被明确列为战争罪行,责任人还被国际刑事法庭施以严厉的刑事处罚。1993年,联合国安理会审议并通过了第808号决议,决定在前南斯拉夫的特殊情况下,成立一个国际法庭制止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并对违反国际人道法的人绳之以法。同年5月25日,安理会通过了附有《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规约》的第827号决议,前南斯拉夫法庭成立,专门负责审判自1991年以来在前南联盟境内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犯罪嫌疑人。依据《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规约》,“扣押、破坏或故意损坏专用于宗教、慈善事业和教育、艺术和科学的机构、历史文物和艺术及科学作品”属于违反战争法与惯例的行为。[37]以此为法律依据,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对多位犯下此罪的责任人作出有罪判决:[38]在“布拉斯基奇”初审判决中,法庭明确指出,“对可能明确确定为专用于宗教或教育事业且在采取行为时未用于军事目的的公共机构建筑物造成的破坏或损坏必须是蓄意所为。此外,这些建筑物不能在军事目标周围”。[39] 在“科尔迪奇”初审判决中,法庭依据《海牙公约》第1条和《第一议定书》第53条,述及了破坏或蓄意损坏专用于宗教或教育事业的公共机构建筑物问题。[40]在“检察官诉米奥德拉格·约基奇”案中,审判庭裁决,按武装冲突法的规定,破坏或蓄意损坏专用于宗教、慈善、教育和艺术及科学事业的公共机构建筑物以及历史纪念物、艺术品和科学成果的行为属于犯罪。审判庭认为这种罪行侵犯了国际社会特别保护的价值。1998年,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全权代表外交会议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该规约被视为国际刑法领域迄今为止最全面和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依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在国际和非国际武装冲突中发生的、对“专用于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事业的建筑物、历史纪念物、医院和伤病人员收容所”的蓄意攻击构成战争罪,除非这些地方是军事目标。[41]
鉴于国际刑法在打击文化财产犯罪方面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突破,1954年《海牙公约》第28条已愈发显得脱离时代,亟待改革与完善。[42] 在此背景下,《第二议定书》设立了更加具体、有效的刑事惩罚措施。《第二议定书》则不仅要求缔约国禁止在该被占领土上“一切文化财产的非法出口、移动或转让”,更规定了极为严格的刑事责任,即任何人不顾《海牙公约》或本《议定书》之规定,故意“偷盗、掠夺或侵占受《海牙公约》保护的文化财产,以及对它们进行破坏的行为”就是对本《议定书》的违反。[43] 针对这样的违法行为,《第二议定书》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依据国内法对本条款所列之各种违约行为加以指控,并通过适当刑罚制止此类行为。在这样做时,缔约国应遵守法律的一般原则和国际法,尤其是遵守把个人刑事责任扩大到直接行为者以外之其他人的规则”[44]。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第二议定书》对武装冲突中破坏文化财产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而这项规定也被援引成为2016年国际刑事法院就“迈赫迪”一案的法律依据。[45]鉴于诸如ISIS极端组织近来针对文化财产的频繁破坏行为,《第二议定书》为国际刑事法庭追究其破坏文化财产的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持。因此,《第二议定书》在保护战争期间文化遗产的作用毋庸置疑。首先,它明确要求占领国在该被占领土上禁止和阻止一切文化财产的非法出口、移动或转让。这是当代国际法对文化财产面临的此种严重威胁的有力回应。除此之外,通过发展、完善、强化刑事制裁措施,《第二议定书》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际文化财产条约羸弱无力的局面。(https://www.daowen.com)
针对抢劫和非法出口文化财产的活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也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通过了关于文化问题的若干决议,从而进一步推动了《第一议定书》的执行情况。这些决议的基本原则就是对战争区的文物采取“禁运”的基本要求,具体反映在伊拉克入侵科威特[46],以及2003年美军进入伊拉克之后[47],联合国安理会都颁布了类似的决议。在最近颁布的2199项决议中,安理会呼吁所有国家 “采取适当步骤,阻止分别于1990年8月6日和2011年3月15日从伊拉克和叙利亚非法移走的文化财产,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文物的交易,尤其是包括禁止此类物项的跨境贸易”。
除了以上专门针对战争期间文化遗产保护的公约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移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也间接适用于打击战争期间非法掠夺文化遗产的行为。公约第11条规定“一个国家直接或间接地由于被他国占领而被迫出口文化财产或转让其所有权应被视为非法”。这项规则的重要性在于扩大了文化财产的保护范围,因为受约束的国家不再局限于“占领国”,而是1970年《公约》所有的缔约国。[48]由于在出口与抵达目的地之间,所涉及的文化财产有可能经过一国甚至数国中转,而中转国既有可能是1954年《海牙公约》及其议定书的缔约国,也有可能不是。但依据1970年《公约》,如果被非法掠夺的文物进入的中转国是1970年《公约》的缔约国,那么其非法流转的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规制,从而增强了对战争期间非法流转文化财产行为的打击力度。
综上所述,现行的国际法明确规定冲突各方有义务保护和尊重文化财产:除了冲突各方不得直接攻击文化财产或对其开展敌对行动,或出于军事目的使用它们,冲突各方还必须禁止和防止对文化财产的偷窃、抢劫和非法流转的行为。此类国际法对于讨论所拟议的国际习惯法是否正在形成至关重要,因为其反映了国际社会对战争期间文化财产的非法流转行为的一致反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二十七届会议(1993年10月至11月)通过了第3.5号决议,其中特别指出,“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和保存文化财产的根本原则也可视为习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