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嵌自由主义的复兴:重建国内内嵌
如今,全球政治经济语境已经发生了巨大变迁。战后经济秩序和经济全球化已经促成了世界经济的制度大转型,传统边界壁垒已经大幅度削减甚至逐步消除了,国内与国际的边界越来越模糊了,各国边境内的制度模式和政策措施对于国际经济交易的影响越来越凸显,要想继续推进经济全球一体化,就必然会进一步触动传统上本属于各国边境内的政策措施和制度模式,从而会进一步侵蚀各国国内社会与政治的深层基础,这种大转型严峻挑战了战后经济机制和各国经济政策的基本前提和制度基础,国际自由开放与国内社会稳定之间的妥协和平衡越来越困难了。[32]
对于这种大转型所引发的政策困境,丹尼·罗德里克(Dani Rodrik)将其概括为全球化世界经济治理的三难政治悖论。具体来说就是,我们不能同时拥有超级全球化(深度一体化)、民主和民族自决(民族国家主权),我们充其量只能三选二。如果想要保持民族国家主权和超级全球化,就必须忘掉民主,这样国际经济交易成本降低了,但要承受全球化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冲击。如果想要超级全球化和民主,就必须放弃民族国家主权,这样就需要实行各种形式的全球治理。如果想要民主和民族国家主权,就得和超级全球化说再见,这样就可以保有国内层面的民主正当性。[33]
显然,牺牲民主,被迫承受全球化造成的转型、调整、冲击和损害,是不可欲的,长期而言实际上也是不可行的,如今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全球化已经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此种负面后果,而形形色色的反全球化运动和民粹主义运动就是明证。超级全球化与民主组合的全球治理是一种可能的选择,但是,超大规模的全球治理也是有限度的。面对经济全球化及其后果,不同社会的具体情况、特定偏好和实际治理能力存在深层分歧,通过全球治理也只能达成有限的全球协调,而不能有效解决这种分歧,硬要将不同社会的多样性纳入单一的全球治理,也是既不可行也不可欲的。[34]那么,最重要的出路就在于回归战后内嵌自由主义妥协的原则与精神。但是,战后内嵌自由主义妥协在1970年代和1980年代就已被侵蚀,在金融全球化和深度贸易一体化的双重压力下,如今看起来已经不可逆转地解体了。[35]在新的经济全球化语境下,要想重建内嵌自由主义国际经济法律秩序,就不能再放任超级全球化,而需要将民族国家与民主相互结合,确保合理的全球化,节制超级全球化。
那么,在一个仍在推进单双边、区域和多边自由化、一体化、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中,如何找到国际自由开放与国内社会稳定之间妥协平衡的合理标准和边界呢?这并没有绝对明确的统一标准。这可能会因单边、双边、区域、多边等不同层面而有所不同,也可能会因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货币、金融、直接投资、竞争、税收等不同议题而有所不同。在这些不同层面和不同议题之中如何确定微妙平衡的边界,则取决于各个领域专家、学者、法律人、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官职人员等社会精英,体察民情,倾听民意,结合政治、经济、科学、法律等各个领域的知识、技巧和智慧,审慎权衡各种不同政策选择和制度设计的整体效果,审慎权衡信仰、道德、文化、民主、科学、法治等各种政策或价值依据和目标,审慎进行各个领域国际经济法的谈判、制定、执行和裁判。在一个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全球化的世界中,这是一项越来越艰难但必须认真对待的任务。抽象而言,在货物、服务、资本等国际市场准入立法领域,需要审慎权衡自由化的领域、范围、程度、次序、例外、保留。在市场准入和准入后待遇方面,尤其是在涉及边界内或称边境后措施的国际法约束方面,主要应限定在限制和消除不合理的歧视性待遇和保护主义,而对于非歧视性的东道国政府措施的合理性审查方面,应该尊重各国基于正当公共政策目标而善意非歧视行使的规制权,不应过度限制各国国内的民主、共同体偏好和政策空间。(https://www.daowen.com)
例如,在资本项目自由化方面,即便是许多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也都认为,只有贸易自由化的福利效应才是得到公认的,而包括资本账户自由化在内的金融自由化的福利效应却是有争议的,如果掌握不好,甚至是具有破坏性的,短期资本流动尤其如此。[36] 但是,“许多人说,不要再小心翼翼地限制资本流动,只需汲取一个教训,那就是义无反顾地取消一切限制,让资本完全自由流动。危机来了自有锦囊妙计,即进一步巩固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为最后贷款者的地位,由它向陷入危机的国家发放救援款”。“然而,资本流动的好处被说得天花乱坠,但没什么说服力。”“资本流动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引发危机”,“每次一国由于资本流入而遭到危机打击,都会付出沉重代价”。[37]权力、利益、知识等各种因素相互作用,导致各国政府、国际组织、知识精英、金融产业不够审慎地、不负责任地积极倡导和推动了资本项目自由化和金融自由化,导致了一次次的金融危机,对当事国甚至在更大范围造成了一系列破坏性的后果。晚近多次金融危机的教训就是,要确保和尊重各国在资本账户自由化和更大范围金融交易自由化方面的正当的审慎规制权。
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发达国家最初只是国际投资条约体系中的资本输出国,片面地只考虑如何更好地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者的权益,而没有认真对待资本输入国正当的主权公共政策空间和规制权。当发达国家以资本输入国和投资仲裁案件被申请人身份出现时,才开始意识到传统投资条约的许多条款是不够审慎的,于是开始注重兼顾和平衡东道国正当主权公共政策空间和规制权。具体而言,主要是通过投资定义的澄清和限定、投资者定义的澄清和限定、国民待遇及其条件和例外、最惠国待遇及其例外、公平公正待遇及其含义范围和认定条件、充分保护与安全的含义范围、汇兑和转移的限制和例外、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的认定和例外、税收措施例外、金融审慎监管措施例外、一般例外、企业社会责任、投资者义务、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的限定和透明度等条约内容改革,推动国际投资法律机制的社会化、平衡化。晚近国际投资法的总体发展趋势就是,越来越尊重和保障东道国主权公共政策空间及其规制权的正当行使。
在国际经济争端裁判中,裁判机构和裁判人员也应该微妙权衡国际市场自由开放与各国正当主权公共政策空间,审慎智慧地解释和适用法律、裁判案件。[38]在投资条约仲裁早期,就已经有仲裁员意识到仲裁庭必须敏感考虑、审慎兼顾平衡东道国主权政策空间。例如,让·保尔森(Jan Paulsson)指出,投资条约仲裁的未来前景取决于往往尚未充分认识到投资条约义务深远后果的各国政府将来是否会被惊吓而废除投资条约仲裁,而这又取决于仲裁员在裁判时所表现出来的老练程度,只要有一次一个冒失的仲裁员在一起敏感的案件中超越了其管辖范围就足以招致反弹;反之,如果能够明智运用,就会对促进国际经济生活的法律安定做出重要贡献。[39]伯纳多·克里麦德(Bernardo M.Cremades)等也指出,投资仲裁应该透明、问责、与民主决策和国家主权保持兼容。[40]不过,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仲裁员在面对宽泛的投资定义、投资待遇、投资保护、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条款裁判投资争端案件时,即使按照条约解释规则可以有多种不同选择,仲裁员往往宽泛地解释投资定义条款、管辖权条款、投资待遇和保护条款,而没有审慎权衡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保障东道国主权公共政策空间,结果引起了越来越广泛的对于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进而对整个国际投资法律机制的批评、质疑,甚至主张彻底废除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机制。但是,也有的仲裁庭和仲裁员强调尊重东道国主权公共政策空间,尊重东道国正当行使公共政策目标规制权。[41]例如,Philip Morris v.Uruguay案仲裁庭在解释和适用老一代片面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双边投资条约的公平公正待遇和间接征收条款时,在对待东道国基于公共健康实施烟草控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措施的审查标准方面,就比较尊重东道国正当的主权公共政策空间。[42]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尤其是在GATT第20条一般例外、TBT、SPS等直接涉及成员方正当主权公共政策空间和规制权案件中,上诉机构在解释和适用有关条约条款时就比较尊重成员方正当的主权公共政策空间和正当规制权的行使,在成员方的国内政策和规制自主与贸易自由化义务之间,区分歧视性的保护主义措施和非歧视性的国内规制措施及其正当行使,寻求审慎平衡,从而在面对新自由主义如日中天时期谈判达成的浸透了新自由主义气息的WTO协定本文时,尽可能体现出了战后内嵌自由主义妥协的精神。[43]在将来的国际经济裁判中,裁判者应通过尽可能明确的、一致的、充分的法律解释、适用和说理,更加审慎地尊重和保障各国在国际经济法诸领域的正当主权公共政策空间和公共利益规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