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时代背景下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的互动路径与机制构建
在我国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的趋势、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公共产品供给的过程中,国际制度和国内制度之间的具体互动过程,显然将成为制度创新的重要参照和路径。同样的,在对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的制度互动进行互动形态鉴别和有效性分析的基础之上,一个更为现实的问题便是,两者之间的互动具体是如何运作或者说如何产生的,毕竟上文的类别分析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制度互动进行切入,并未着眼于整个流程进而构建一个分析性的整体互动模型。本质上看,制度的互动实际上就是一个制度与另一个制度之间产生了因果联系,会对另一制度的发展和表现产生影响。也即源制度通过一种单向的因果路径对目标制度产生影响,而这一因果路径可以依据制度互动的有效性区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源制度通过制度性安排、认知水平和状态等方式,对目标制度产生变更或确认其行为体利益偏好和行为选择的影响,即“输出”层级;第二,受源制度影响的目标制度对其相关参与者在行动上产生影响,主要是一种行为的互动,即“结果”层级;第三,目标制度的最终治理效果或者说运作效率,即“影响”层级。[263]基于此,一个分析制度互动路径的简单模型便构建完成了,即“源制度—因果路径(‘输出’‘结果’‘影响’)—目标制度”(图7)。当前,“绿色发展”理念已然成为国内和国际社会的一个主旋律,同样也是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故而,我们在此以环境保护议题下的各项制度集结为例开展代入分析。
图7 制度互动路径模型图
国际社会很早就开始了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关注,从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的第一届人类环境会议及发布的《人类环境宣言》,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的金融倡议,再到1998年的《京都议定书》、2000年的《千年发展目标》和2015年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以及《巴黎气候协定》等均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而这些源制度对我国颁布的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各类目标制度均产生了一种“源制度—因果路径—目标制度”的能动影响。
从“输出”层级来看,1992年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所发布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以及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从信息、知识和观念的认知方面和责任约束力方面对我国的相关理念和制度产生了影响。在会议结束后,我国颁布了《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首次在国内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并于1995年颁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制定了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国家行动计划和措施。[264] 同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使得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关注环境保护这一源制度的输出理念延伸至我国金融业的具体制度当中。2007年以来,由国家环保总局与金融业联手推出的“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三项绿色环保政策,使“绿色金融”制度初具框架,为我国金融业挺进环保主战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65]晚近,包括2009年的《哥本哈根协议》、2015年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巴黎气候协定》等制度也从“输出”层级对我国产生了理念和责任方面的影响,典型的例子便是“绿色发展”被列为我国新发展理念的五大支柱之一,而其在制度上则表现为: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纳入到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当中,并在2016年3月通过的《中国“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同年8月颁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构建系统性绿色金融政策框架的国家战略正式形成。
通过对目标制度的塑造性或变革性影响,源制度对我国参与相关目标制度的行动主体产生了“结果”层级的行为推动力。例如,工商银行早在2002年就率先在国内成立专门从事行业信贷风险控制的职能部门——行业分析中心,通过制定行业信贷政策来进行结构调整和风险防范;[266]2007年,中国工商银行在同业中率先出台了《关于推进“绿色信贷”建设的意见》,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的前提条件,建立了企业环保名单,对所有贷款项目和贷款企业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267]2011年,工商银行印发了《绿色信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将推进绿色信贷作为该行长期坚持的重要战略之一,从基本原则、产品供给、项目把控、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阐释和部署。[268] 交通银行出台了《“绿色信贷”工程建设实施办法》和《环保标识分类标准操作手册》,依据客户的授信和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将所有的客户分为红色、黄色和绿色三大类七小类,进行分类管理。[269]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于2009年在其项目投资事业部内设立了低碳经济行业组,专门负责诸如风能、水利、核能发电等低碳项目。[270]兴业证券公司负责经营的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积极推进低碳经济发展,于2016年12月启动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开始交易福建省碳排放配额、林业碳汇、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等3类产品。[271]
在“输出”层级的理念和制度影响及“结果”层级的行为互动传导下,上文所述的源制度对我国金融业环境保护相关目标制度的实施效果产生了极大的“协同增效作用”。在绿色信贷方面,截至2016年年末,我国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余额升至7.51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8.83%。其中,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新兴产业贷款余额为1.70万亿元,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贷款余额为5.81万亿元,预计可年节约标准煤1.88亿吨,减排二氧化碳当量4.27亿吨,减排化学需氧量271.46万吨、氨氮35.89万吨、二氧化硫488.27万吨、氮氧化物282.69万吨,节水6.02亿吨。[272] 在绿色债券方面,截至2017年9月末,中国绿色债券发行总量达到1418.7亿人民币,与2016年前三季相比,中国绿色债券发行总量同比增长11.2%,占全球绿色债券市场的23%。[273] 在绿色保险方面,从2007年至2015年第三季度,投保环责险的企业已经超过4.5万家次,保险公司提供的风险保障金累计超过1000亿元。[274]2016年,全国投保企业1.44万家次,保费2.84亿元;保险公司共提供风险保障金263.73亿元,与保费相比,相当于投保企业的风险保障能力扩大近93倍。[275]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国际上有关环境保护的制度集结作为源制度,从理念认知和责任约束等方面对我国金融机构环境责任的相关目标制度产生了“输出”层级上的互动,进而影响到相关行为体“结果”层级上的行为,最终在“影响”层级上达成了良好的实施效果。值得注意的是,这样一种从源制度到目标制度的互动并非都是由国际层面延伸到国内层面,国内层面的某些制度作为源制度,并与国际层面的某些制度产生互动影响也是存在的。例如,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本方略的要求下,我国开始重点关注绿色金融的发展,有关绿色金融的一系列制度集结,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等,通过2016年G20杭州峰会这一平台向国际社会“输出”了这一理念,反映在G20杭州峰会公报和《杭州行动计划》当中。如果我们从时间的接续性角度来看,绿色金融实际上是在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形成了一个双向的互动过程,即国际社会有关环境保护的制度引起了我国包括金融领域在内的各行各业的环保意识和制度构建,而晚近我国对绿色金融的一系列探索则又反过来对国际社会的绿色金融体系之构架产生了能动的反作用。(https://www.daowen.com)
无疑,金融机构在实施开放战略之时必然要面临与社会责任国际立法的接轨问题,国内立法与相关国际立法的良性互动显然是十分必要的,而这同样也是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须建立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国内立法与我国参与的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国际立法的沟通与协调机制,使得包括“国家间立法”“私政府立法”“国家立法”“国内私人部门立法”在内的“国际法层面”以及“国内法层面”的立法,在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中不断发展以适应社会需求,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推动我国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制度不断完善,更好地融入各国国内法互相影响、互相协调、互相融合、逐步趋同,国际法所涉及领域的不断增多、深度不断加强、影响面不断扩大的法律全球化之发展趋势,在国际化方面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正如本章第四节所言,我国当前对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国际立法采取的是“国家参与”和“金融机构参与”的并行路径以及“参与规则”和“主导规则”并重的参与战略,这一方针无疑能够对我国金融业社会责任产生良好的效益。但从制度的互动来看,单个主体的参与虽然能够最终产生协同效应,却也可能出现互动路径的断裂或者实施效果上的“中性”甚至“阻碍”之状态,这尤其容易在金融机构对没有外在强制约束力的私政府立法的参与当中出现。此时,构建一个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的互动平台就呼之欲出了。就目前来看,在成立于2017年11月,旨在统筹协调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当中,专门设立一个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工作小组,全面统筹金融行业社会责任的社会责任立法和实施问题显得较为合理,这同样也是从全局出发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图8)一方面,其本就承担着金融业相关问题的统筹协调工作,范围涵盖了整个金融行业;另一方面,在官方层面成立的相关机制有着一定的强制性,这对社会责任这一要求较强自觉性的内容之实践具有保障性作用。该小组在有关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的互动方面主要从参与层面和实施层面上发挥作用。
图8 我国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互动平台图解
在参与层面,主要是组织专家对国内外有关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相关立法及其修订的内容进行翻译、介绍和评估,与制度制定组织进行接洽与互动,并定期举行金融机构社会责任论坛,邀请制度制定组织以及国内外的官方监察机构、NGOs、私人机构等主体共同参与,鼓励各主体之间在有关规则方面的交流,从而在制度互动的“输出”层面提供一个较为固定和全面的平台,推动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在理念和制度上的初步互动。在实施层面,主要是对制度之间“影响”层级上的互动进行外部督促,具体而言就是鼓励包括政府、行业组织、NGOs、媒体、社会公众等多方主体对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进行监督,并通过制度完善、标准制定、开展评估、正确引导等正向规制和业务限制、直接罚款、负面宣传乃至取消资质等反向刺激的方式推动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化。当然,金融机构本身从强化理念认知,完善组织架构、制度建设和实施流程等方面构建其实施社会责任行动的内部督促机制,无疑也是极其重要的,只有在内外部督促机制的共同作用下,其才能在制度互动的“结果”层级上产生更好的效果,进而实现在“影响”层级上协同增效的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