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参与的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的互动机制
全球化条件下的治理议题呈现出整体性特点,但全球治理仍需在以民族国家为核心的世界秩序中进行,因此,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是两种并行的治理过程,两者既有差异,又相互影响。国家治理是全球治理的核心部分,全球治理是国家治理在全球化时代的延伸,而全球治理形成的国际制度伸入国内社会,影响着国家治理的发展。[241]
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急速提升和对外开放格局的进一步深化,更好地统筹和协调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就成了必然的路径选择。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此描述道,“必须坚持打开国门搞建设,既立足国内,充分运用我国资源、市场、制度等优势,又重视国内国际经济联动效应,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更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推动互利共赢、共同发展”[242]。而该次会议的公报所提出的新发展理念也指出:“要丰富对外开放内涵,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协同推进战略互信、经贸合作、人文交流,努力形成深度融合的互利合作格局。”[243]这在金融机构社会责任领域表现为,积极参与相关的国际规则并完善对其的本土化实施,同时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入自身意志的创新,进而对国际规则产生反作用。这不仅是前述政策环境的推动,也是增强我国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全球治理话语权和提升金融机构走出去过程中竞争力的必然要求。(https://www.daowen.com)
实证主义法学家将国内法界定为国家立法机构或者授权机构所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权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国际法则是由国家之间制定或者认可,反映国家共同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又可分为国际条约法与国际习惯法。自由法学者则对法律有着更宽泛的界定,“法律是一种对社会的控制”,可以用于任何由人操纵的制定规范并把这些规范适用于行为的过程,至于政府是否参与则在所不问。[244]就当前的实践来看,有关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规则既有硬法性质的国家立法、国际条约法和国际习惯法,也有私人主体之间、NGOs、次政府之间、私人机构发布的各类倡议、指引、协议、标准等软法性质的规则,而且后者发展得似乎更为迅猛。因此,为了更好地展现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之间的互动关系,本部分将以自由主义法学者的视角来对该领域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的互动形态、互动的有效性和互动的具体路径进行分析,其中的国际立法包括国家间立法和私政府立法两种类别,而国内立法则指国家立法和国内私人部门的立法两种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