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自由主义的兴盛
约翰·鲁杰(John Gerald Ruggie)在1980年代初期提出内嵌自由主义概念之时就认为,可能构成战后内嵌自由主义国际经济法律秩序中断的最大威胁并不是各种所谓的新保护主义,而是自由资本主义(新自由主义)精神的复活。[8]到了1990年代中期,约翰·鲁杰进一步明确指出,新的世界经济越来越从战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国内社会契约之中脱嵌出来,国内社会契约受到侵蚀,政策态度已经转向了新自由主义。[9]新自由主义的兴起和盛行体现在国际经济机制的各个主要领域。
在货币机制领域,新自由主义最典型的体现就是资本账户自由化。国际货币基金(IMF)协定本身体现的是货币领域的内嵌自由主义妥协,其宗旨和目标是便利国际贸易的扩张和平衡增长,促进和维持高水平的就业和真实收入,促进生产性资源的开发,稳定汇率,消除阻碍世界增长的经常项目外汇管制,帮助成员国解决国际收支失衡。在IMF协定下,成员国有权维持资本账户外汇管制,而且IMF没有实施资本账户自由化的权限。在1980年代中期至1990年代中期,在IMF章程性协定本身没有修改的情况下,IMF工作人员开始通过IMF监督、融资、技术援助等活动,积极倡导和推进资本账户项下资本流动自由化。IMF曾经试图修改章程性协定,将促进资本账户自由化纳入其宗旨、目标和权限,但因东亚金融危机而没有能够成功。[10]在IMF的推动和影响下,许多国家都放宽了对资本项目的管制,进而促成了国际资本流动日益自由化。[11]对于IMF为什么发生此种变迁,美国和其他西方大国的权力和利益固然是个中原因,却不是最重要的原因,早在美国开始明确推动IMF促进资本项目自由化之前,IMF内部已经开始倡导和推进资本账户自由化了。实际的情形是,没有明确法律权限,也没有来自成员国或IMF管理层积极影响,IMF内部工作人员受到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影响,抛弃了其早期所坚持的凯恩斯主义,转而信奉了新自由主义,并以非正式的方式,在其具体操作活动中,积极推进资本账户自由化。其中,IMF工作人员的观念改变和IMF作为国际组织的规范建构起到了最重要的作用。[12]
IMF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协定都规定,IMF和IBRD在实现和履行其宗旨、目标、职能和权限中,都要确保受款国的国内自治,都体现了内嵌自由主义的妥协和平衡。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这两个机构在解释其章程性协定、制定具体决定、实施具体操作中,都扩张了其各自的职能和权限,将新自由主义的华盛顿共识作为其指导思想和政策内容,其核心内容就是贸易自由化、国有企业私有化、外国直接投资自由化、放松政府管制、加强私人财产保护、加强财政约束、公共财政优先投入教育等公共物品领域,从而将受款国的基本治理体制、主要经济体制、宏观经济政策等极其广泛且非常重要的事项都纳入了其建议、指导、监督或约束范围。[13]这些变迁也主要是受到国际组织自身的独立性、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专业知识的影响。[14]这些政策过分片面强调了自由市场、自由贸易和资本自由流动,而没有审慎考虑受款国的实际情况和自主政策空间,没有充分考量其对于受款国的社会与政治的复杂影响和不利后果。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GATT/WTO)的情形也是如此。在GATT时期,除了1980年代几起贸易争端以外,世界贸易法及其争端解决一般都更强尊重各国国内规制自主和政策空间。乌拉圭回合谈判大大推进了贸易自由化,将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纳入多边框架,就服务贸易、投资措施、知识产权等新议题达成协议,加强了各个领域的协定和约束,建立了正式的制度化、法律化和司法化的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争端解决机制。WTO协定文本虽然规定了各种限制、例外、豁免等灵活的政策空间,因此表面来看仍然属于内嵌自由主义性质,[15]但是,其谈判和内容体现的是新自由主义的指导精神,其约束对象进一步深入到边界内措施,其裁判进一步从约束歧视性的保护主义措施扩展到非歧视性的贸易规制措施,其对成员国正当贸易规制措施审查可能更严格,其对成员国合理政策空间约束可能更广泛,这些都体现了新自由主义的性质。[16](https://www.daowen.com)
在外国直接投资领域,同样体现了新自由主义性质。[17]与贸易机制的贸易互惠性质不同,投资机制最初主要就是在发达国家与非发达国家之间缔结的大量双边投资条约组成的。长期以来,在发达国家与非发达国家之间一般并不存在彼此相互投资的投资互惠性质。196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只是从资本输出国立场出发,订立了片面保护外国投资者权益的国际投资条约,并订入了投资者可以单方面直接提出国际仲裁请求的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端仲裁机制。1990年代,在新自由主义的影响下,双边投资条约数量迅速增长,非发达国家一般都被纳入了至少一项双边投资条约的约束之内。这些双边投资条约规定了保护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一般性的、抽象化的、宽泛的待遇和待遇标准,如包括投资合同在内的投资定义、公平公正待遇、充分保护与安全、保护伞条款、自由汇兑和转移、征收与补偿、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等等。但是,与GATT/WTO不同,早期的投资条约一般都极少甚至没有规定旨在保障东道国正当公共政策目标规制权的各种例外、限制等灵活性条款。在投资争端案件中,仲裁庭往往宽泛解释这些投资条约的管辖权条款和实体待遇条款。可以说,投资机制因其片面保护外国投资者利益,而没有充分考虑和平衡东道国主权和公共利益,在整体上属于新自由主义性质。
总之,随着冷战结束和自由市场的全球扩张,战后内嵌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失去了其内嵌的、保护性的品质,越来越被看作是一项旨在便利资本家们全球周游交易的新自由主义谋划。[18]1980年代以来,IMF、IBRD在实践中的政策变迁,在一定程度上GATT/WTO文本和裁判实践的变迁,双多边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激增,总体上都体现了新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19]都更偏向于自由市场,都没有充分尊重各国正当的主权公共政策空间,致使战后内嵌自由主义总体上不断受到侵蚀和消解。
从国际机制理论可以进一步理解战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新自由主义转向。在国际机制的原则(关于事实、原因和公正的信念)、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四要素中,原则和规范界定了机制的基本性质。[20] 在理解机制变迁中,原则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有时纸面上的原则和规范并没有改变,但是其背后的精神理念却发生了重大改变,指导机制运作的精神理念发生了改变,从而导致机制的实际运作与纸面上的原则和规范有所不同或偏离,这时机制本身已经发生了性质变迁。就此而言,1980年代以来,GATT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IMF和IBRD倡导华盛顿共识、IMF工作人员倡导资本账户自由化、投资条约数量迅速增长、投资条约仲裁忽视东道国主权公共政策空间等等都表明,贸易、货币、投资等诸领域战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精神、气质、信条整体上转向了新自由主义,而内嵌自由主义的精神、气质、信条则整体上衰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