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风险预警、社会监督
枫桥经验成功的秘诀还在于“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43]这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中民间社会监督的理念不谋而合。社会监督的方式包括当地社区协商对话、消费者运动、媒体监督等。社会监督的前提条件是信息披露,因此应该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透明度建设。西方经验亦表明,需要通过制度建设加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制度。例如,英国在2015年通过的《现代奴隶制法案》(Modern Slavery Act 2015)要求营业地在英国的公司在每个财政年度发布其是否采取以及采取何种措施以避免在其自身经营(包括其在海外的分公司、子公司)中和其供应链(supply chains)中存在的包括强迫劳动在内的现代奴役现象的报告。[44]可见,透明度建设是企业与海外社区进行协商对话、形成良性互动的制度基础。
我国政府部门已在企业社会责任透明度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应履行社会责任。虽然目前尚无直接适用公司法社会责任条款让企业承担相应责任的司法案例,但我国行政执法部门积极推动企业落实社会责任,并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早在2007年,中国银监会就在《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中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并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在实践中,大多数商业银行都已经按照银监会的要求披露了社会责任报告,并在报告中包含了境外业务的社会责任实施情况。[45]
2008年,中央国资委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要求央企全面履行社会责任,并逐步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从央企官方网站和大众媒体的报道来看,多数央企都已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有的甚至分别用中文和英文发布报告。那些有海外投资业务的央企也基本都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提供了关于其在海外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https://www.daowen.com)
2013年,商务部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领域不良信用记录试行办法》,要求将对外投资企业存在的“不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导致与当地民众发生冲突”“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威胁当地公共安全”等行为,以及对外承包工程中存在的“因企业原因造成所承揽或者实施的境外工程项目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行为列为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供公众查询。上述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企业社会责任文化的形成,并建立了海外投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制度,而这是风险社会条件下构建风险预警机制的前提。[46]此外,信息披露制度为企业与当地社区、民间社会以及整个国际社会的对话和协商创造了条件。
现阶段,我国的社会责任制度和信息披露机制仍处于探索过程中,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很多企业在报告中片面强调捐资助学、发起环保项目等慈善或公益活动,而刻意掩饰更为严重的损害环境或人权的经营活动。由于缺乏对不实披露的制裁,企业往往有选择性地披露信息,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异化成免费的企业宣传。因此,未来在推行信息披露制度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企业断章取义、报喜不报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