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底线内涵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底线内涵

“人类命运共同体”最基本的内涵是一种底线思维,也就是倡导国家、国际组织、企业乃至个人等国际社会的各种行为主体形成同呼吸、共命运的认知。

首先“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体是“人类”。尽管在法哲学上有些环境权利的主张者认为,自然界动物、植物、自然体也拥有权利,也拥有主体的资格。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人类所应当关注且能够关注的起点,仍然是人类自身,而不包括其他物种或者非生命体。“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以人的基本生活境况、人的幸福、人的未来作为思考的起点和终点的,研究者并不能把关切的范围任意扩及所有的领域。实际上,即使在考虑环境问题的时候,目标也是人类自身的利益和命运。[39]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了“绿水青山”,“金山银山”才有可能,这就是一种以人的幸福生活作为基本关切、基础思维起点的认知思路。在这一点上,中国的主张就脱离了那些虚无缥缈、经不起实践检验、在理论上也难以自圆其说的激进环境伦理学,我们始终将人类是否能够幸福生存和发展作为考虑这一问题的起点。(https://www.daowen.com)

其次,“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种“命运”的共同体。所谓命运就是面临着共同的未来,彼此在生存条件、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上具有的共同性。“命运”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一个底线思维,起点是针对共同的风险与问题。[40]在这一点上,中国观念并没有把目标设定得过于理想化,也没有唱高调,不去设想一蹴而就地实现共同的美好生活,我们不认为人类在崇高的终极理想上可以共同形成一个其乐融融的状态。中国既不会要求所有不同政治制度的国家都认可实现人类的共产主义伟大目标,“命运共同体”也不要求组建高级的“世界政府”,而是特指人类在生态环境、核武器、全球经济交往中可能带来的全球性风险的背景下思考人类合作与发展的可能样态,其基本出发点是国际社会为了避免共同的厄运而选择同舟共济、共同筹划。该理念重点强调每个国家把自己最为忧虑、最为担心的问题放在一起进行磋商,以求一起应对最主要的困难,避免出现最糟糕的局面。

最后,“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有限的共同体。这种主张绝不是文化上的霸权主义,更不是政治上的帝国主义,而是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仅仅在关涉人类未来命运的少数问题上达成最低限度的一致,以求共同应对风险。确切地说,“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种将国际期望“最小值”的“最大化”,或者可以称之为“基本关切”的“普遍化”,即各个国家都把自己所遇到的最棘手问题、所面临的最基本需求和最紧迫的未来关切聚集在一起,寻求各国彼此共同关切的领域,其类似于数学上的“最大公约数”。[41] 这种关切的领域显然不会是人类的最高理想。这也就意味着在文化等诸多领域,中国的立场与方案并不要求对其他各国强行求同。中国既不会盲目尊崇其他文明的先进性,满足某些文明的优越感,也不会主张自己文明的一枝独秀或一家独大,我们要求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和建设以求得各参与国的最大公约数。[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