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IB技术援助机制的理论基础

二、AIIB 技术援助机制的理论基础

国际关系理论知识与方法至少能为AIIB技术援助机制的体系构建提供三个维度的作用,即在宏观上分析体系层面的制度构建和国际法发展等问题;在中观上解释个体国家在国际立法方面的合作偏好等问题;在微观上分析具体国际规则的制定问题。[14] 其中,制度分析(institutional analysis)的主流研究方法是理性选择(rational choice)理论。[15]理性选择理论也被称为公共选择理论(public choice)或新政治经济学(new political economy),其“使用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利用逻辑和演绎,研究理性的行为主体如何将他想要得到的东西的机会最大化,这是对非市场决策行为的经济分析”。[16]制度本质上是理性经济人为了解决冲突和达成合作,以减少不确定性而形成和发展出来的规则体系,其通过刚性的约束或柔性的激励对社会经济活动中人们的选择集合进行了确定和限制,长期积淀可形成无欲则刚的社会规范约束,[17]国际社会亦是如此。

因此,以国际机制理论和国际法相结合为基础,从博弈观的视角对AIIB技术援助机制进行理论分析与体系构建。在此还需要说明一个问题,即国际机制与国际法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将两者的概念结合在一起,有助于澄清我们想要解释的问题。虽说国际机制是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之间的联结纽带,但曾在古典现实主义强势下一度松散或分裂后又再次正式联结。对于国际法学者来说,国际机制与国际法联系密切,被定义为“一系列原则、规则、规范以及决策程序”的国际机制与国际法研究的命题具有惊人的相似性。在一些学者看来,国际机制只是国际法的另一种称呼而已。[18]但国际关系的研究者们在国际机制研究的早期阶段,却刻意将国际机制与国际法保持距离。从国际机制的定义来看,虽然尚还存在争议,[19]但目前得到广泛接受的定义是由斯蒂芬·克拉斯纳所提出的,即“机制为特定国际关系领域的一整套明示或默示的原则、规范、规则以及决策程序,行为体的预期以之为核心汇聚在一起……其中原则是关于事实、原因和公正的信念;规范是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标准;规则是对行为特别的指示或禁止;决策程序是作出和应用集体选择的普遍实践”。[20]但不论何种定义都表明国际法的运作就是一种典型的国际机制。[21]以罗伯特·基欧汉和亚瑟·斯坦为代表的修正结构主义学派,也强调了国际法是“协调国际间关系的原则、准则、规则和决策程序”的国际机制的核心。[22]依据国际机制具有广泛性、系统性、主观性、程序性、参与主体多样性等特征和判断标准。国际法发展至今,也已经成为一个具有“广泛性”特征的庞大法律体系,而晚近国际法的发展也有着“系统性”特征的表现[23]。同时,晚近兴起的国际机制“合法化”(法制化)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满足进一步提高或增强国际机制促进合作的各种效能之需求,如贸易机制法制化的直接后果是让国际贸易机制本身具有更大的透明度以及贸易领域的国家行为具有更大的可预期,[24]这正是吸引各国与它们的国内利益集团选择法理主义的主要原因。[25]无疑,国际机制与国际法本身的紧密联系,国际机制和国际法研究是两个不同学科对一个相近或交叉的事务在不同视角下的研究成果,它们之间具有良好的可通约性以及互相借鉴之意义。[26]

国际公共产品是在公共产品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当然禀赋了公共产品的所有特性,其产生和发展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27]。国际公共产品的分类有很多种,最重要的一种分类是根据国际公共产品是否具有排他性(excludability in consumption)[28]和竞争性(rivalry in consumption)[29],分为纯粹国际公共产品和非纯粹国际公共产品。兼具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为纯粹国际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或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则属于非纯粹国际公共产品。其中,国际机制和国际法被视为是一种非纯粹国际公共产品(国际协调产品),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属于一种“集团式”或“俱乐部式”公共产品,故又称为“排他性国际公共产品”或“国际俱乐部产品”。当然,这里的排他性主要是由它对外部成员的排他性和对内部成员的非排他性性质来界定的。[30]例如,国际条约本身就是一种排他性的国际公共产品,只适用于缔约国之间,效力不及于缔约国之外的第三方,具有明显的排他性。但一个缔约国对国际条约的适用,不会减少其他缔约国对该国际条约适用的效用,因此是非竞争性的。又如,外太空的开发和适用、公海上的运输和全球贸易体制等都具有此类特性。同时,这种“俱乐部式”的公共产品还可以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国际公共产品。例如,G8集团[31]主要是由八个工业大国组成的,是一个典型的“封闭式富国俱乐部”,其主要由少数发达国家发起成立,且加入组织的程序和条件十分严格;AIIB当属一个“开放式”国际公共产品,即成立之初便欢迎域外国家申请成员资格,并欢迎其他国际金融组织和投资者与其合作。同时,AIIB所秉持的包容性发展理念,其强调的是“共赢”,而非“零和博弈”的丛林法则,既兼顾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平衡,也考虑了国际金融秩序既得利益主体与新兴市场国家各方的利益平衡,使其共享亚洲地区发展的成果。由于在全球主义的治理中,国际社会越来越关注国际机制的“民主赤字”(democratic deficit),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参与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机制,甚至成立和主导更具代表性的新型国际机制,此类“开放式”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加强了国际机制的合法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排他性的特质,鼓励域内和域外国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参与到全球治理中,这将是未来的主要发展趋势。由此,针对国际协调产品的以上两个特质,其中心问题就是怎样合作和建立标准,即制度如何安排以及标准如何确立。

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理论为技术援助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可能,在公共选择理论中,公共产品的供给是由集体偏好而非个人偏好所决定的,一般是通过政治程序转化为集体选择的过程,我们将这种集体选择的过程称为全球集体行动的“加总技术”(Aggregation Technology)[32],即指个体对公共产品的贡献方式与公共产品总数量的关系和影响。加总技术大致分为四类,分别为匀质加总技术(Summation)、最弱环节技术(Weakest link)、最优注入技术(Best-Shot)和加权加总技术(Weighted sum),每一种类型对应国际公共产品生产过程的博弈模式、相关问题和国际制度的安排。[33]

第一类为匀质加总技术,也称为“等权加总技术”,是指每个个体对公共产品的单位贡献加总等于集体公共产品供给的数量,且每个个体之间的单位贡献可以被相互替代。最典型的有抑制全球变暖、防止扩大臭氧层等纯粹国际公共产品,其中心问题是克服供给不足。因为此类加总技术具有可替代性,当一个个体少做一个单位贡献,而另一个个体多做的总量相加不变时,这就容易出现“搭便车”的现象。从博弈论角度看,匀质加总技术的生产过程主要表现为“囚徒困境”[34]的博弈模式,即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博弈双方都存在较大的背弃动机,对方背弃总比双方合作给自己带来的收益大,即个人理性有时会导致集体的非理性。例如,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就属于匀质加总技术的国际公共产品,对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每个国家都可有自己的贡献单位,且一个国家的贡献单位可以为其他国家等量的减排单位所替代,一些国家不愿为减排花费成本,而选择通过“搭便车”从其他国家生产公共产品中获益。

针对此类国际公共产品的国际制度设计原理是:在个体之间达成合作性的集体行动下,为了防止背弃情形这种侥幸心理的发生,需要具有高程度、持续性和激励性的制度安排,制定国际制度时有必要带有禁止、强制和惩罚的特点,即以强制性约束力的国际法律制度降低个体背弃行为的动机,同时还应建立相应的监督程序和惩罚机制。例如,《公约》所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渐进的持续性激励措施奠定了基础,2016年11月《巴黎协定》的正式生效,说明温室气体的减排义务有强制约束力的国际协定加以保障实施。同时,因为碳排放量具有可替代性,为了克服个体“搭便车”的动机,这才有了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出现。

第二类为最弱环节技术,也称“最弱权重技术”,是指整个集体对公共产品的供应可能由个体对公共产品生产的最小贡献所决定,最典型的有全球流行性病毒传播、全球金融稳定和网络整体功能维护等。最弱权重技术生产国际公共产品的过程类似“猎鹿游戏”[35]博弈,与“囚徒困境”不同的是,在“囚徒困境”模式下的个人最优选择(己方背弃,他方合作)变成了“猎鹿游戏”中的次优选择,即个体选择“搭便车”,将给自己或集体带来的是较差或是最差的结果。在集体行动过程中,弱势部分往往决定整个集体的水平或对集体行动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理性的国家一般不会有“搭便车”的主观动机,供给行为一般为自愿实施,同时禀赋能力较强的国家会有动力去援助能力较弱的国家。例如,某个国家出现流行病毒或是发生金融危机,都有可能危及其他国家,哪怕只有一个国家疏于防范,都可能会在全球范围内扩散酿成全球危机。在此类加总技术的集体行动过程中,弱势部分往往决定整个集体的水平或对集体行动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理性的国家一般不会有“搭便车”的主观动机,供给行为一般为自愿实施,同时禀赋能力较强的国家会有动力去援助能力较弱的国家。

此类加总技术的国际制度设计原理是:以多边的国际机构作为平台,融集资金(生产成本)、指挥协调行动,引导把此类公共产品的水平提高到可接受的标准;能力较强且富裕的国家可能直接贡献此类产品来帮助弱国,但较弱且贫穷国家也要加强自身的供给能力,从而形成合作伙伴关系[36]。由于问题的紧迫性和供给行为的自愿性,与之相配的国际法律制度,一般无须具有强制性约束力,且国际法的渊源形式大多为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例如,世界卫生组织1951年出台,之后经过多次修改的《国际卫生条例》和1945年各国缔结生效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等,其所采取的都是“普遍适用”原则。

第三类为最优注入技术,与第二类最弱权重技术相反,其称为“最大权重技术”,是指公共产品供给最大贡献的个体就等于整个集体的供给水平。“智猪”博弈[37]为最优注入技术的生产过程提供了策略。在“智猪”博弈中,小猪的最优策略是“等待”,“踩踏板”则是小猪的劣势策略,小猪只有选择“等待”,如果大猪也选择“等待”,就都什么也吃不到,双方收益为零,大猪去踩踏板可以有对半的收益,这就存在小猪“搭便车”的问题,甚至是小猪“剥削”大猪的现象。例如,传统技术援助就属于最优注入技术的国际公共产品,一般由大国担当此类国际公共产品最大权重贡献者的角色,这往往与大国的利益偏好相关。以最优注入技术提供的国际公共产品可能会产生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由于一般由大国担当供给公共产品的角色和承担研发的任务,小国容易出现“搭便车”的现象,这也是在国际公共产品供给中普遍出现的问题;其二,最优注入技术的贡献者对国际公共产品供应的垄断,形成其他国家对最优技术注入者的依赖,即掌握技术的“中心”国家对技术的垄断,造成“外围”国家对其依赖,形成“中心—外围”的援助体系;[38]其三,由于存在高昂的生产成本,最优注入技术贡献者会要求其他国家承担一定的生产成本,继而产生如何分担成本的问题。

国际制度的设计原理:一般只需单一的最强优势的供应者研发提供,主导国家或国际机构可以倡导各方集中资金和力量共同合作,且合作无须强制性和较高的制度化安排,在审查、监督和执行机制缺位的情况下也可自我执行。但为保证供给决策的持续稳定性,需要建立成本分担机制和补偿机制,让供应者获得一定或足够多的利益补偿。

第四类是加权加总技术,是介于最优注入技术和最弱环节技术之间的公共物品加总技术混合的情形[39],指每个个体对公共产品生产不同贡献的权重加总到公共产品的总量上,且个体之间的贡献单位不具有可替代性。此类加总技术与匀质加总技术最大的区别是个体贡献单位的不可替代性,如国际河流的污染与治理,因为流向和地理位置等因素的不同,每个国家采取同样的治理措施所带来的效果是不同和不可替代的。在加权加总技术下,由于各国的贡献权重有所不同,且其每个个体对公共产品的贡献具有不可替代性,博弈类型以各国贡献权重影响的差异程度而定,其供给类型可适用于不同的博弈形式。当各国之间的贡献权重影响差异极小时,则接近匀质加总技术,可适用匀质加总技术的相关原理和制度;当一个个体的贡献权重明显大于其他国家,且强势个体的贡献权重决定集体贡献程度,则接近最优注入技术,表现为“智猪”博弈模式,可适用其相关理论模式。反之,个体贡献权重差异较大,且弱者贡献权重影响整个集体的贡献程度,表现为“猎鹿游戏”,则适用最弱环节技术的相关原理和制度。

通过公共产品供给原理的加总技术博弈分析来看,每一类公共产品有相对应的制度安排,但往往在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实践中,每一种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不仅只是简单地对应一种博弈模式和制度安排,而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且在几种供给模式间还可以相互进行转化。例如,AIIB技术援助及其所要实现“绿色”基础设施建设这一目标过程不仅仅是简单的一种博弈模式,技术援助本身作为一种国际公共产品,而技术援助所要实现某一目标所指向的对象也属于一种国际公共产品。具体而言,首先,减少和稳定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和控制升温过程被普遍认为是21世纪最大规模的全球公共产品,[40]同时建设绿色基础设施也属于公共产品,即减少和稳定温室气体的排放属于上述四种加总技术中的第一类均质加总技术,此类匀质加总技术存在的问题是“搭便车”和成本分担。其次,国际组织作为资金和技术援助的主要平台,其成立和运行本身是一种国际公共产品,同时国际组织向成员国所提供的技术援助,或是发达国家成员国向发展中国家进行的技术支持(如低碳技术),也视为一种公共产品,即属于上述加总技术的第三类最优注入技术,此类产品存在的问题有“搭便车”、成本分担和国际公共产品的垄断三个问题。最后,以上两种公共产品之间是一种供给与被供给的关系,即AIIB的成立和技术援助是一种“中间”公共产品,其功能和服务属性是为了提高发展中国家进行绿色基础设施发展的能力建设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这种“终极”公共产品而搭建平台与合作机制。为此,以下将根据其公共产品供给的特点和博弈类型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促成AIIB技术援助机制的体系生成,构建其合作机制将要解决的是“搭便车”“成本分担”和“产品(技术)垄断”三大重点问题。而要建立相关制度以有效解决以上问题,核心正如基欧汉所言,“国际机制的创设是权力配置的状况、共同的利益以及盛行的期望和实践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41]同时,“利用国际机制促进国际合作行动的成功做法,取决于降低政策协调过程中的交易费用的努力,以及为各国政府提供信息的措施,而不是取决于规则的强制”。[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