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二战”后建立起来的国际法律秩序的一个根本特征,就在于其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主义品格。从贸易、货币与汇率、发展援助,到和平与安全,乃至人权、国际刑事司法正义等各个领域,多边主义的全球机构和全球法律机制为各个国家及其人民提供了和平、安全、人权、财富等各种重要的全球公共产品。“二战”后建立的多边主义国际法律秩序最初是建立在美国霸权基础之上的,并且长期也是以美国霸权和西方大国为主导而得以维系和运作的。但是,2008年以来,随着美国霸权和西方主导地位的衰落,以及新兴发展中大国的兴起,国际权力格局正在并继续发生转移,并正在对多边主义国际法律秩序本身产生深远的影响。按照现实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二战”后的多边主义国际法律秩序是建立在美国霸权和西方大国主导基础之上的,与之相应的议题挂钩、作为多边主义机构成员国身份的成本与收益、相对福利与绝对福利的权衡也都是依现实主义的权力逻辑而运作的。当前多边主义本身正在遭遇各种挑战、侵蚀和削弱,甚至连美国本身也正在成为“二战”后其自身主导建立的多边主义的挑战者和侵蚀者。对此,可以从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理论与方法的各个流派、视角和方法予以观察、解释、分析和预测。本文作者从多边主义自身的生命周期视角,从影响多边主义的国际权力格局、国际谈判中的议题挂钩、全球机构成员国身份的成本与收益、各国对于相对福利和绝对福利的取舍等影响多边主义生命周期的四种主要因素出发,探讨了多边主义的生命周期,并对如何克服多边主义当前面临的挑战和困境,提出了相应的应对建议。
近几年来,提供全球公共产品、管理公共资源、保护基本价值的全球及多边努力,十分艰难。新上任的美国总统表示,他有意退出关于气候变化的多边《巴黎协定》。[4] 英国公投决定退出欧盟(俗称“英国脱欧”)。[5] 根据民意,美国已表示无意推进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6]而TPP本身就是对世界贸易组织(WTO)所反映的更全球化的贸易方式的拒绝。相反,白宫已承诺将其重点转向双边贸易协定上。[7]南非、冈比亚和布隆迪表示有意退出创设国际刑事法院(ICC)的《罗马规约》。虽然南非和冈比亚撤回了它们退出的想法,[8]但是布隆迪还是坚持了下来,[9]而且其他非洲国家承受的退出压力也并没有减轻。菲律宾总统公然藐视国际人权义务,并威胁要退出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各种机构。[10]我们几乎每天都会读到关于退出威胁的警告,因此,我们有理由担心当前的全球体系正在瓦解。
当然,对于这些全球努力而言,并非都是坏消息。中国已经对《巴黎协定》和其他全球性机构表示了支持。[11]中国仍在继续自己的亚洲大型区域贸易协定谈判——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12] 虽然美国已经退出了TPP,但它曾经的合作伙伴仍在继续谈判,[13]而且已经达成了协议。[14] 来自于非洲联盟的成员(除布隆迪外)要退出ICC的威胁,可能永远不会发生。
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这些事件?在大趋势仍在继续的情况下,想要将其概念化是极其困难的,试图从提到的各种各样的事件中识别出大趋势是一项非常冒险的任务,更别说解释它们了。许多不同的线可以通过如此广泛的事件/数据点绘制出来,揭示关于这个世界不同的故事。也许,这些事件根本没有联系。而且,这些事件中的多数看起来都非常偶然。在某些国家的某个方向上所投的票,可能会从根本上改变我们对这些趋势的看法。所有这一切都表明,全球谈判动因似乎的确正在发生变化。[15]至少,多边主义似乎已经失去了一些对某些国家的吸引力。值得探索的是,究竟是什么现象可能正在削弱这种多边战略的活力。
本文探讨多边主义和多边机构存在生命周期的可能性。这不是通常我们对制度安排和选择的思考方式。当然,对于全球安排究竟应该采取单边、双边、区域或全球的形式,争议非常大。但这些争论通常集中在如何将手段与目标结合起来。我们很少把这些选择看成是有时间限制的——某种特定的战略可能会成熟或变质,或有失效日期。就算我们确实认为这种安排会随着时间而发展,但是我们经常陷入各种进步叙事;也就是说,全球解决方案建立在它们自己的基础上,双边安排产生区域解决方案,区域安排产生全球多边解决方案,多边解决方案应该而且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深化。
然而,事实上,当前的事件突出了另一种可能性:机构战略和安排有生命周期,随着世界适应这些安排,这些解决办法或战略的有效性可能会改变,甚至减弱。机构安排改变了谈判的动因,创造了新的现实,带来了不同的挑战,需要不同的解决方案。
这种见解似乎暗示一个悖论:以上描述的逆全球化的转变,反映的不是多边主义的失败,而是它的成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多边机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人权条约、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反映了各国为增加和传播全球财富、稳定和和平(以及其他目标)所做的努力。然而,尽管这些机构仍然有更多的工作需要去做,但它们在很多方面都取得了成功。现在,财富和权力分散在世界各地。[16]人权仍在一系列威胁之下(在某些地方,比以前更为严重[17])。但是机构已经开发出了有效的手段,至少有些时候是这样。[18]然而,成功从根本上改变了个别国家的考量,进而改变了它们对全球目标和多边战略的看法。多边主义的成功可能使多边主义的战略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更加困难。[19]
本文认为,“二战”后大规模多边主义的成功,对全球谈判动态产生了四种既意义深远又错综复杂的影响,这些因素加在一起应该会使各国改变并可能正在使各国偏离这一战略。第一个改变就是真正的全球多极化。[20]当前的全球机构是在单极、双极或者三极的背景下建立的。可以公平地质疑,这些机构是否仅仅反映了目前已经不再存在的过去的权力关系,现有的全球机构是否与真正的多极化相容。
多极化突出了成功的第二个影响:议题挂钩的价值递减。当一个或几个富裕、强大的国家主导国际秩序时,它们就可以对其他国家要求更多。在此之前,作为准入市场或安全的回报,美国、苏联和欧盟可以要求其他国家签署那些它们几乎不感兴趣的规则。然而,真正的多极化从根本上削弱了这些联系的力量。小国不再像以前那样需要更强大的国家了。它们或许足够强大或富有,能够达成更好的交易。它们可能拥有更大的相对的地区权力,可以弥补在与传统的全球大国打交道时的损失。而且,更广泛的权力分散意味着更传统的大国现在面临着竞争。没有一个国家是至关重要的。(https://www.daowen.com)
第二个效应与第三个相结合——这些机构的效力提高——进一步改变全球谈判动态。对于对某些机构不感兴趣的国家来说,更大的有效性意味着更高的成本。如果议题挂钩的价值降低而会员国身份的成本增加,则各国可能没有动力留下来。对于其他国家来说,有效性产生了实际的好处,增加了成员国身份的价值。尽管如此,这也可以使某些国家更容易搭上这个机制的便车,确信它们可以从这个机制生产的全球产品中获益,即使它们以其他人的利益为代价寻求特殊利益。
第四也是最后,多极化和成功可能改变国家从根本上想要从这些谈判中获取的东西,更关注相对福利,而不是绝对福利。在一个贫富和权力悬殊的时代,所有国家都可以专注于全球协议的绝对收益。提高穷人的福利符合富人的利益,而贫民只想改善他们的处境。然而,多极化改变了这种动态。行为经济学的研究表明,相对于绝对财富,人们往往更关心相对财富。在国际层面上,美国对其相对于中国及墨西哥的财富缩水表示担忧,对于贸易协定提出质疑,认为它们尽管对美国有价值,但让它们的竞争对手在不断做大的蛋糕中分得太大的份额。[21]特朗普总统公开抱怨说,北大西洋公约组织(NATO)的其他成员国几乎没有为自己的防御买单。[22]中国和印度,在关心环境的同时,也担心新的环境规则可能让它们比其他国家承受更多的负担,这样就会损害它们的相对全球地位。[23]
因此,上面列出的事件可以被描述为一个日益成熟、成功的全球体系的成长之痛。但是如果多边主义的成功令其进一步的发展更加困难,那些寻求解决全球问题和提供全球公共产品的人将会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境地。文章的最后部分提出了一些向前行进的方法。同样悖论的是,随着多边机构的深化,实现全球解决方案的最佳战略可能是鼓励竞争而不是促进合作。在多边主义离去的地方,区域、俱乐部和国家战略可能需要补进。
在此,先对这篇文章中使用的术语作一些解释。作为这一争论的主要焦点,多边主义描述了问题解决的战略或组织原则。它描述了这样的选择:包括、包容和争取尽可能多的国家,以解决全球问题或产生全球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多边主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虽然多边主义意味着参与者不止一个或两个国家(单边主义或双边主义),但是它不能简单归结为一个特定的国家数量或几何结构。与双边贸易交易相比,TPP有12个(现在是11个)国家参与谈判,看起来像是多边主义;而当其与世贸组织的164个成员国相比时,却又像是多边主义的一个对立面。区域人权安排与更广泛的联合国监督下的国际人权安排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相反,多边主义描述了一种偏好——这是一种信念,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更广泛的、更具包容性的机制将最好地解决手边的问题,无论是在功能还是在规范的意义上。
因此,多边主义既不同于可能反映或嵌入该战略的多边机构,也不同于国家权力在系统中的分散(极性)。对多边主义的偏好可能会被嵌入特定的多边机构的设计中,如WTO和联合国建立或规定了多边论坛和决策过程。如果国家对多边主义的偏好减弱,这些进程可能会变得不那么有效,陷入停滞,或者当国家在其他论坛寻求策略时,它们就不再发挥作用了。尽管如此,多边机构的其他方面可能会继续存在,甚至茁壮成长。即使各国通过区域协定以加深经济一体化的时候,[24]WTO在其成员国的支持下,仍然继续存在,并为既存的协定提供支持。[25]事实上,正如以下将要解释的,也许正是一个机构很好地履行其现有职能(或足够好地履行职能)的能力,才使得进一步承诺的单边努力或非多边谈判变得更有吸引力。[26]正如研究机制复杂性的学者所观察到的那样,在旧机制的基础上建立新的机制和安排,可能比完全取代旧机制更容易。[27]
同样的,多边主义与极性截然不同。谈判策略的选择与权力关系的形态之间可能存在某种结构化的关系。正如下面要探索的,在单极世界中,多边主义可能更容易实现,在那里,多边主义可能对主导大国和其他国家都更有吸引力。相比之下,多极化可能对多边主义构成明显的挑战。[参见,如Jervis,Unipolarity:A Structural Perspective,World Politics.,Vol.61,2009,p.188,190;Posen,Emerging Multipolarity:Why Should We Care?,Current History,Vol.108,2009,p.347;Ikenberry,Institutions,Strategic Restraint,and the Persistence of American Postwar Order,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23,1998—1999,p.43;Waltz,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1979;Burke-White,Power Shifts in International Law:Structural Realignment and Substantive Pluralism,Harvard.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Vol.56,2015,p.1;Barbara Koremenos,Charles Lipson&Duncan Snidal,Rational Design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5,2001,p.761,describing assumptions;Consolidated Versions of the Treaty o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October.26,2012,2012(P0001)0390;Appellate Body Report,European Communities—Conditionsfor the Granting of Tariff-Preferences to Developing Countries,WTO Doc.WT/DS246/AB/R,adopted April 20,2004;Rachael Bale,How 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Will—and Won’t—Protect Wildlife,National Geographic,November.5,2015;Peter K.Yu,The RCEP and Trans-Pacific Intellectual Property Norms,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Vol.50,2017,p.673,738;Markus Wagner,Regulatory Space i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an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36,2014,p.1,27;Andrew Guzman,How International Law Works:A Rational Choice Theory,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Rachel Brewster,The Limits of Reputation on Compliance,Int’l Theory,Vol.1,2009,p.323;Rachel Brewster,Unpacking the State’s Reputation,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Vol.50,2009,p.231,244;Beth A.Simmons,Mobilizing for Human Rights:International Law in Domestic Politic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p.77;John Gerard Ruggie,International Regimes,Transactions,and Change:Embedded Liberalism in the Postwar Economic Order,Int’l Organization.,Vol.36,1982,p.379,381,describing view;Martha Finnemore,Norms,Culture,and World Politics:Insights from Sociology’s Institutionalism,Int’l Organization.,Vol.50,1996,p.325.Ryan Goodman&Derek Jinks,How to Influence States:Socialization an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Duke Law Journal,Vol.54,2004,p.621.Beth A.Simmons,Treaty Compliance and Violation,Annual Review of Political Science,Vol.13(1),2010,p.273,286;Leslie Vinjamuri,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and the Paradox of Authority,Law&Contemporary.Problems.,Vol.79,2016,p.275.Beth Ann Simmons and Allison Danner,Credible Commitments and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Int’l Organization.,Vol.64,2010,p.225;Terence L.Chapman&Stephen Chaudoin,Ratification Patterns and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Int’l Stud.Q.,Vol.57,2012,p.400;Jay Goodliffe&Darren Hawkins,A Funny Thing Happened on the Way to Rome:Explaining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Negotiations,The Journal of Politics,Vol.71,2009,p.977;David Bosco,Rough Justice: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n a World of Power Politic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4,p.68;the chronological list of states parties to the Rome Statute,at https://asp.icc-cpi.int/en_menus/asp/states%20parties/Pages/states%20parties%20_%20chronological%20list.asp;Beth Ann Simmons,Mobilizing for Human Rights:International Law in Domestic Politic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pp.90-92;generally Warren Maruyama,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s and the Erosion of the WTO’s MFN Principle,Stanford Journal of Int’l Law,Vol.46,2010,p.177;Meredith Kolsky Lewis,The Prisoners’Dilemma Posed by Free Trade Agreements:Can Open Access Provisions Provide an Escape?,Chicago Journal Int’l Law,Vol.11,2011,p.631,646;Ryan Goodman&Derek Jinks,Socializing States:Promoting Human Rights through Internatio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describing “isomorphism”and“decoupleng”;Max Du Plessis&Dire Tladi,The ICC’s Immunity Debate—The Need for Finality,EJIL:Talk,August.11,2017,at https://www.ejiltalk.org/the-iccsimmunity-debate-the-need-for-finality.]一些学者认为,当国家适应了其他国家行使的权力时,极性本身可能会遵循周期或模式。[28] 那就是说,在某种程度上,多边主义是一种意识形态,一种对于更广泛更包容的解决方案的信念,权力分配并不完全具有决定性。一个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可能倾向于单方面行使其权力,或者在双边关系中利用其权力。[29]相互竞争的国家可能认为,只有多边努力才能解决它们所看到的问题或创造它们所寻求的利益。[30]
阐明生命周期隐喻的意义和局限性也很重要。周期或阶段的隐喻经常被用来描述所谓的发展规律。例如,政治经济学家所说的商业周期,暗示着一种不可避免的因素,周期中有扩张、危机、衰退和复苏,注定无限期地重复下去。[31]马克思主义的发展阶段[32]也认为世界有一个单一的不可阻挡的轨迹。在某种程度上,商业周期表明,成功自然创造了导致危机和失败的条件,这与本文所描述的多边主义生命周期可以进行类比。但是生命周期这一比喻是用来描述不一样的事情——不是不可避免的循环重复,而是有机体的自然生命。说到生命周期,我的意思是说随着时间而发生的变迁过程,这个变迁过程遵循着某些共同模式,但对于不同的个体和不同的物种来说,这些模式也是不同的。事物有诞生、成熟和衰落的过程,但是这些阶段展现的具体形式可能会有所不同。在不同的成熟化的阶段,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挑战,有些是成熟化本身的自然结果。随着有机体的灭亡,它们会让位于新的有机体,[33]这种新有机体在向新的方向发展时,可能会携带并发扬其祖先的基因。即使多边机构可能衰落,它们所创设的规则和程序也会继续作为替换或取代它们的单边或双边或“微边”(minilateral)[34]成果的一部分。此外,虽然生命周期也暗示着重复,但我们的兴趣往往不在事物保持不变的方式上,而是在有机体个别地适应这些共同的、反复的力量的方式上。[35]因此,我们的兴趣在于多边主义的成功所释放的力量,以及其所留下的适应空间(或缺乏空间)。
最后一个解释是,本文中提出的力量(forces)并不是决定性因素。当前对多边机构的压力反映了极为偶然的事件(比如国内政治的结果),这可能只是部分地与全球机构有关。本文所说的结构性力量应该被视为共同的背景压力,偶然事件将在这种压力下发生。有时,行动者或事件将利用它们,或使它们变得更糟,从而在体系中煽动离心力。但在其他时候,行动者和事件将帮助这些机构延缓这些压力。行动者可能为国家找到多边价值的新来源,可能加强对多边解决办法的意识形态上的承诺,或者将多边主义嵌入国内法律和政治中。[36]外部危机可能会提升一度减弱的多边合作的价值。结构不是宿命。然而,就像衰老一样,这可能是我们都需要面对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