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对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国际立法从单纯的“积极参与”到“参与规则”和“主导规则”并...
1.新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国家主体对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国际立法从“积极参与”到“参与规则”和“主导规则”并重的转变
随着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均遭受了重大打击,在世界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的规律、两极格局解体后各种力量的迅速变化、要求改革旧国际制度的呼声和国际秩序的不合理性、新兴发展中大国的群体崛起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将“从一超多强的格局向权力分布相对均衡、去中心化的全球主义方向发展,一些大国和地区强国将共同参与全球治理,各个地区都将发展出独具特色的地区秩序,并通过全球性的规则或制度互相联系,超级大国将会消失,朝着无超级大国而只有大国的多极世界转变,而代替超级大国的,则正是区域力量”[229]。这些地区秩序将更多地反映本地行为体的利益和认同,并成为新的世界秩序的重要基础。[230]在这一场变革中,经济发展最为迅猛,已然成为世界第一大贸易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世界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的我国的国际地位无疑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将在新的世界政治经济格局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在对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国际立法的参与战略方面,我国从过去的“积极参与”到当前的“参与规则”和“主导规则”并重的战略转变,不仅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家利益的需要和国际社会的诉求。
虽然晚近持续发展的工人运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运动、消费者保护运动,乃至直接性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以及企业公民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社会互利价值观、企业长期目标观和国际社会对所有权相对化的呼吁,均为金融机构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基础和实践铺垫,但当前该领域“国家间立法”的缓慢发展之现状却有力地表明,迅速构建一劳永逸的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国家间立法”并不现实。而这种空白实际上也客观地为我国在该领域践行新的时代背景下“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从“参与规则”向“参与规则”和“主导规则”并重的战略转变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如前所述,后危机时代,发达国家的经济式微和新兴国家的群体性崛起造成了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的剧变,进而引发了对冷战结束后形成的国际秩序的新一轮变革。在这场变革中,多极化的大国治理已然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而与各类议题相连接的规则和制度则成为根本性的治理手段之一。当前,国际地位日益增强的我国也正积极参与新的国际秩序和规则的构建以寻求更大的话语权。早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我国就明确提出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231]。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也指出“要用好我国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上升的机遇,主动参与规则重构……为我国发展创造有利国际环境”[232]。党的十九大报告则再次明确,我国将“积极发展全球伙伴关系,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和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继续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不断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233]。而我国在诸如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国际发展援助,牵头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以“一带一路”倡议带动亚非欧沿线国家的发展等方面的一系列实践则表明,[234]我国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已经从国际规则的参与者和维护者,逐步转变成为一个国际规则的重要塑造者。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不仅再度重申和解读了新的时代背景下的开放战略,更是直接表明了要求资本承担更多责任的态度,即“必须顺应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的趋势,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公共产品供给,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构建广泛的利益共同体”[235]。这在我国对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国际立法方面“参与规则”和“主导规则”并重的战略当中具体表现为:积极地将自身在相关方面的主张,通过双边、区域乃至多边等在内的“国家间立法”反映出来,并以积极推行的方式来实现。
例如,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这在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便是绿色金融,而所谓绿色金融,则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236],这实际上也是金融机构对环境负责这一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在中国的提议下,2016年G20杭州峰会第一次对绿色金融议题进行了讨论,并将在会上达成的“为支持在环境可持续前提下的全球发展,有必要扩大绿色投融资”[237]这一共识写入了G20杭州峰会公报和《杭州行动计划》当中,这无疑是我国对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参与”和“主导”并重战略的重要体现。而更具体地说,我国对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推广方式可以是将包括绿色金融在内的环保责任作为签订双边、区域和多边协定的基本条款,并在诸如“一带一路”框架下的协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系列安排、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的多种协定等具体的双边、区域和多边条约中,乃至于以我国为主导成立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国际性组织中将其列为原则性条款。这一系列的行为,显然都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制度性话语权的重要体现。(https://www.daowen.com)
2.新的时代背景下中国金融机构主体对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国际立法从“积极参与”到“参与规则”和“主导规则”并重的战略转变
当前的国际金融体系无疑是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最直接的领域,这一发源于1944年至1973年主导国际社会的“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国际金融秩序所存在的,国际货币最后贷款者功能的缺失、拉大国际间贫富差距、国际金融监管缺失、主要的国际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结构缺陷等问题,均在此次危机当中被集中地催化出来,而在当前国际秩序全面变革的背景下,对国际金融体系的深度改革也就显得迫切和理所当然。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际地位的极大提升,我国无疑将在国际金融体系的重构中发挥重要作用和承担更多责任,晚近人民币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以及丝路基金、成为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成员等事实均很好地表现了这一点。与此相对应,我国的金融机构也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因而,我国金融机构在积极参与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国际“私政府立法”的同时,实现“参与规则”和“主导规则”并重的战略转变也是合情合理的。
一方面,我国金融机构的体量巨大。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2017年全球1000家大银行榜单”中,共有126家中资银行上榜,17家跻身前100位,其中前5位就有3家,而中国工商银行更是以其全球最大的市值、第一的客户存款数和最多的营利被戏称为“宇宙第一银行”。另一方面,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金融业“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双向开放格局迅速成型。2017年7月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党的十九大和2017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均强调了要形成全面开放的新格局,为我国金融机构走出去提供良好的政策背景,而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海外布局与“走出去”企业的分布不匹配,“走出去”的步伐明显滞后于企业,尚处于由海外探路阶段朝服务本国企业海外投资过度的阶段,跨境金融服务的能力比较弱之现状,也从自身角度对我国金融机构全面走出去提出了要求。此外,我国长期以来相对封闭的金融业运行环境,不仅造成了我国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内部架构、盈利手段等方面的不足,弱化了其竞争力,也使得社会责任这一在国际社会如日中天的理念被标签式地运用和习惯性地漠视。凡此种种,均构成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金融机构走出去和实现对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国际立法“参与规则”和“主导规则”并重战略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于其具体路径,则至少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开展:
一是通过个体金融机构对已有的有关社会责任的“私政府立法”进行积极参与来发出中国声音,包括良好的践行和提出修改的建议。例如,兴业银行在加入赤道原则之后连续多年参与由赤道原则秘书局召开的赤道原则年度大会以及由IFC召开的年度学习大会,在2010年12月的赤道原则协会主办的“赤道原则未来五年战略规划研讨会”上,兴业银行从中国特有国情和本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构想入手,向与会各方介绍了本行在赤道原则执行过程中的收获与困惑,以及中国的绿色信贷政策,尤其是“环保黑名单”制度对于提升银行环境与社会风险识别能力的重要作用,并表达了赤道原则应当增加新兴市场国家金融机构参与权和话语权的想法。[238]
二是通过本国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私政府立法的构建来辐射国际社会,形成自身的更大影响。例如,截至2017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国际论坛”已经举办了十三届;作为一个诞生在我国的内涵丰富、拥有远大理想的可持续发展行动纲领的《中国金蜜蜂2020社会责任倡议》,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关注并参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渣打银行等七家“金蜜蜂银行”,也于2010年6月5日发布《金蜜蜂银行宣言》,表达“金蜜蜂银行”积极履行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努力实现经济、环境、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不懈追求;[239]2017年1月19日,在瑞士达沃斯的世界经济论坛上,蚂蚁金服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发起成立全球首个金融科技企业的绿色数字金融联盟,旨在利用数字技术来促进应对全球环境挑战的融资,[240]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