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案例
【案例2-1】某进出口公司以“CIF伦敦”向英国某客商出售圣诞礼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伦敦,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
【案例分析】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因为:
(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前将货物运抵伦敦,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意指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前将货物实际运抵伦敦,其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
(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单交货的特点。因而,本案例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案例2-2】我国北京某外贸公司与英商签订一批货物出口合同,在商谈好价格后,我国公司坚持用“FCA北京”贸易术语,英商坚持用“FOB天津”贸易术语,试分析原因。
【案例分析】
(1)卖方坚持用“FCA北京”,即卖方在北京货交承运人,卖方的交货义务就算完成。风险也就转移给了买方,如果采用“FOB天津”,则卖方还要多承担北京到天津的运输和风险。
(2)“FCA北京”情况下,卖方货交承运人后,即可取得单据,交单议付。而“FOB天津”,卖方要到天津装船后才能取得单据议付货款。所以买方坚持要用“FOB天津”,卖方坚持用“FCA北京”。
【案例2-3】我国某外贸公司以FOB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有几件货物外包装破裂,并且货物有被水浸的痕迹。经查证,货物是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在甲板上摔破的,包装物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试分析该外贸公司能否以对方未完成交货义务为由索赔。(https://www.daowen.com)
【案例分析】该外贸公司不能向对方索赔。
根据Incoterms® 2020的规定,卖方承担货物的风险从货物于装运港装上船时开始转移给买方,就本案例看,包装物破裂不是在装上船前而是在装船时发生的,该项损失按风险划分界限,理应由买方找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2-4】我国某外贸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服装。合同中规定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服装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我方果断拒赔,并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区分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解决了此案。
【案例分析】上述案例中的合同属CIF性质,按国际商会制定的Incoterms® 2020的规定,双方有关货物风险的划分,是以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船为界限的。凡是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既然货物是在运输途中产生损失,该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并由买方持卖方转让给其的保险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另外,按照CIF价格成交的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合同,它的特点是“凭单据履行交货义务,并凭单据付款”。只要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将货物装船并提交齐全的、正确的单据,即使货物已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买方也不能拒收单据或向卖方索要支付的货款。
启示:
(1)在CIF合同中,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2)在CIF合同中,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