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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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1】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内地某公司发盘,该公司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2日,该公司收到美国B商人按该公司发盘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A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该公司将信用证退回开证银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该公司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该公司的责任。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案例分析】责任不在该公司,因该公司的发盘是对特定的香港某中间商A发出的,该接受也必须是由特定的受盘人——香港某中间商A作出答复。本案例是由美国B商人对此发盘做出的接受,因此它不是一项有效的接受,仅能视为是美国B商人对该公司做出新的发盘。

【案例13-2】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

【案例分析】中国与法国均系《公约》缔约国,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上午我方发盘后,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则合同没有成立。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并另行报价。

【案例13-3】我国某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中国与意大利均系《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达到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11日收到意商的接受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认,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案例13-4】我国某外贸公司C于2009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0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D公司18日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试问: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有无失误?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合同不能成立。理由是D公司16日发盘,经我公司17日还盘已失效。

我方有失误,具体失误有两点:(1)我国某出口企业不应接受D公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8日发盘;(2)在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字样或文句。

【案例13-5】我国某出口企业根据某法商询盘,发盘销售某货物,限对方5日复到有效。法商于4日发电表示接受,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该电报通知于6日上午始送达我公司。此时,我方由于市价上升,当即回电拒绝。但法商认为接受通知迟到不是他的责任,坚持合同有效成立,而我方则不同意达成交易,于是诉诸法院。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又如我方在接电后未拒绝,法官该如何判决?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1)我国与法国均为《公约》缔约国。(2)按《公约》规定,如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则寄发的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人,认为他的发盘已失效。据此,我方在接到该项逾期接受,立即回电拒绝,应认为合同未达成。但如我方在接电后未予以拒绝,则应认为合同成立。

【案例13-6】北京某公司向巴黎某公司发盘,其中规定有效期到3月10日止。该发盘是3月1日以特快专递寄出的,3月2日北京公司发现发盘不妥,当天即用电传通知巴黎公司宣告撤回该项发盘。问:这样做是否可以?发盘是否可以撤回?根据是什么?

【案例分析】可以。该发盘可以撤回,其根据有:

(1)中、法均为《公约》缔约国,适用《公约》;

(2)根据《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盘,亦可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受盘人即可;

(3)上述发盘就是属于《公约》规定的“不可撤销的发盘”中的一种,只要它尚未送达被发盘人,就是可以撤回的。3月1日的特快专递件,3月2日不可能送达巴黎公司,故3月2日发出的电传撤回通知能早于该发盘到达受盘人。

【案例13-7】英国A商于5月3日向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A商收到B商承诺(接受)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试简要回答:(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此案适用《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案例分析】(1)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英国法律规定: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本例B商5月6日上午做出承诺,A、B两商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2)根据《公约》,A、B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按《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在被发盘人发出承诺通知前通知被发盘人,发盘可以撤销,但本案A商做出撤销要约通知前,B商已做出承诺,A商撤销不能成立,B商承诺于5月8日下午到达A商时生效,合同成立。(https://www.daowen.com)

【案例13-8】我国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电传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某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意供应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其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发生争执。及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供应商我方接受该商5月5日的发盘。但意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对此,双方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试问,如你为仲裁员,将如何裁决?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本案裁决:合同已成立,理由是:

(1)意大利与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缔约国,双方当事人交换的电传也未排除《公约》的适用,因此本案应受《公约》制约。

(2)意商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①我方询盘中已明确告知对方我方邀请发盘的意图;

②意方知悉我方意图后向我方发盘,我方有理由相信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该项信赖,参与了投标;

③该项发盘未规定有效期,应视为合理时间有效,本例合理时间应为开标后若干天。

(3)意商5月20日来电撤销发盘,我方立即拒绝,撤销不能成立。《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并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则该项发盘不能撤销。

(4)我方中标后立即通知意方接受,接受生效,双方合同成立。

【案例13-9】我外贸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农产品转售美国一公司,我外贸公司向美商发盘,美商第二天来电完全接受我方的发盘,并在来电中附加要求我方提供原产地证书。两周后,美国商人向我方开来信用证。我方正准备按信用证发货,获商检机构通知,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遂电请美商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我方提出,我方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因法无此义务,而美商坚持我方有此义务。试根据《公约》(双方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规定,对此案做出裁决。

【案例分析】我方违约,应当负责赔偿。

(1)我方与美方均为《公约》缔约国,由于双方对《公约》的适用未作排除和保留,本案应按《公约》规定办理。

(2)我方在收到美商对我方发盘作出附加条件的接受时,未提任何异议,即接受有效,我方应负有提供原产地证的义务。

(3)美商已根据其接受条件开立信用证,我方接受信用证后,又未提出异议,并准备履行信用证的规定交货,后因商检机构不能出证,这与美商无关,我方构成违约。

【案例13-10】我国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电报出口某农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未表示反对意见,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此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合同成立。该案例中美商对包装的变更属于非实质性变更,仍构成了有效接受,而使合同得以成立,并且合同的条件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在接受中所载的更改为准,即该合同除包装条款改为“in new bags”外,其他仍按我某出口公司在发盘中列明的条款,双方应按此合同承担义务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