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汇票的使用

(三)汇票的使用

1.出票(Issue)

(1)做成书面汇票,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地点、受款人等项目,最后由出票人签字。

(2)将汇票交给受票人,只有经交付才算完成出票行为。

2.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1)付款提示(Presentation for Payment)。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汇票,要求付款(即期付款)。

(2)承兑提示(Presentation for Acceptance)。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汇票,付款人见票后办理承兑手续,到期时付款。

3.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

付款人在汇票上写明“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签字,交还持票人。付款人对汇票作出承兑,即成为承兑人。汇票在付款人承兑前,主债务人是出票人,在付款人承兑后,主债务人是付款人。出票人成为第二债务人。因为出票人可转让其汇票,在付款人承兑前,所有后手都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承兑又可分为:

(1)一般承兑(General Acceptance)。承兑人对出票人的付款指示不加限制地同意确认。正常承兑指一般承兑。

(2)限制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承兑时用明确的措辞改变汇票的承兑效果,完成一定条件,承兑人方予付款。

从法律上讲,承兑包括两个方面:(1)承兑人在汇票上写明“Acceptance”字样;(2)把承兑的汇票交给持票人,才算完成承兑行为。

4.付款(Payment)

对于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即应付款;对于远期汇票,付款人经过承兑后,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后,汇票的一切债务即告终止。

5.背书(Endorsement)

汇票的背书包括两个方面:(1)在汇票背面背书;(2)交付给被背书人,只有通过交付,才算完成背书。(https://www.daowen.com)

在国际市场上,汇票是一种流通工具,可以在票据市场上流通转让。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就是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被背书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经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利便转移给受让人。

汇票可以经过背书不断转让下去。对于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对于出让人来说,所有在他让与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于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被偿付的责任。

6.贴现(Discount)

贴现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除按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在国际市场上,一张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如想在付款人付款前取得票款,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汇票,即可将汇票进行贴现。

7.拒付(Dishonor)

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Dishonor by Non-acceptance),或遭到拒绝付款(Dishonor by Non-payment),均称为拒付。退票,付款人避不见票、死亡、破产,也称拒付。

汇票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拒绝承兑,或到期日提示,遭拒付,持票人立即产生追索权,他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追索票款。

8.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

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其前手(即背书人、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称为追索权。

在行使追索权时,持票人必须提供拒绝(Protest)证书。拒绝证书可以由付款地法定公证人,如银行、商会、法院,做出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这是持票人凭以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法律依据。如被拒付的汇票已经承兑,出票人可凭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承兑人付款。

进行追索的顺序如下:

(1)英国法规定:持票人可直接找出票人或者任何前手追索。

(2)德国法规定:持票人只能找直接背书人,依次向前手追索。

(3)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付的有关证明,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提出退票理由书,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持票人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不带追索权的汇票:这种汇票的出票人或背书人为了避免承担被追索的责任,在出票或背书时加注“不受追索”字样,这种汇票在市面上难以贴现或转让。

按各国票据法,汇票的付款人一经付款,即使付款有误,也不能向受款人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