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案例
【案例9-1】天津某外贸公司接到香港地区某客户采购猪肠衣的一笔大订单,金额达上百万美元,外贸公司对猪肠衣的品质要求及购货渠道不熟悉,但港商承诺由自己负责收购猪肠衣,由外贸公司办理出口手续,并承诺开来某知名大银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合同签订后,港商通过某知名大银行开来了不可撤销信用证,在信用证中,除了规定卖方应提供的单据外,还要求受益人在交单时提供一份由港商签署的猪肠衣质量合格证明。对此要求,外贸公司未加注意。根据港商提供的货源,外贸公司收购并准备出运,制单时,发现要有一份港商签署的质量合格证书,便致电要求港商提供,港商开始借故拖延,最后销声匿迹。外贸公司花巨资大量收购的猪肠衣无法出运和结汇,给外贸公司造成巨额损失。请说明,在此案例中,外贸公司应接受的教训是什么?
【案例分析】这是典型的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诈骗的案例。港商所谓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实则为“软条款”信用证,而外贸公司未加警惕。因为该证中要求外贸公司在交单时需提供由港商签署的质量合格证书,这实际上就是一个陷阱。只要港商不签署该证书,外贸公司就无法利用该信用证。该案的诈骗手段是:诱骗外贸公司采购了一批港商指定的供货单位提供的大批猪肠衣,最后根本无法出口,因而损失惨重。
【案例9-2】我国某外贸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方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简述理由。
【案例分析】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因为根据UCP600规定,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将符合L/C规定的单据递交保兑行,保兑行必须议付、付款。
【案例9-3】我国某外贸公司与非洲某外商成交服装一批,到证按合同规定7月装运,但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加上备货不足,直至9月对方来电催装时,我方才向对方提出按合同货币改证,同时要求展延装运期。次日非商复电“证已改妥”。我方据此将货发运,但信用证修改书始终未到,致使货运单据寄达开证行时遭到拒付。我方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免在进口地的仓储费用支出,接受进口人改按D/P、T/R方式提货要求。终因进口人未能如约付款使我方遭受重大损失。试就我方在这笔交易中的处理过程进行评论。
【案例分析】(1)合同规定的装期过早;(2)要求改证过迟;(3)修改书未到,先行发货不妥;(4)进口人电告信用证已修改,但修改书迟迟未到,说明进口人有欺诈可能,在此情况下再同意改按D/P、T/R方式由进口人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是不应该的。
【案例9-4】我国某外贸公司与英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签订一份商品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即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商在11月8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该商品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遂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英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装运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试分析我方如此处理是否恰当,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案例分析】我方处理不恰当。应吸取的教训有:(1)在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证日期不妥;(2)按惯例,即使合同未规定开证期限,买方也应于装运月前开到信用证,买方未及时开到信用证,我方应保留索赔权;(3)对于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不能就此作罢。
【案例9-5】甲公司向丁国A公司买进生产电热水器的生产线。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买方(甲公司)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验,若与合同规定不符,甲公司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A公司索赔。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申请银行开出首批货物的信用证。A公司履行装船义务并凭合格单据向议付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款项。在第一批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的开证日期临近,甲公司又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此刻,首批货物抵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甲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称:“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请听候指示。”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单据之后,审核无误,再次偿付议付行。当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时,该公司拒绝付款赎单。试分析此案中:(1)开证银行和甲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为什么?(2)甲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此事?(https://www.daowen.com)
【案例分析】(1)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完全有理,而甲公司拒绝付款赎单属无理。因为根据UCP600,开证行在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表面相符的情况下,必须承担付款责任。(2)在丁国A公司提交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的情况下,甲公司应根据合同规定,向A公司提出索赔。甲公司无权指令开证行拒付。
【案例9-6】我国某公司向日本某商D/P见票即付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D/P见票后90天付款,并通过其指定的A银行代收则可接受。请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
【案例分析】日商提出将D/P即期改为90天远期,很显然旨在推迟付款,以利其资金周转。而日商指定A银行作为该批托收业务的代收行,则是为了便于向该银行借单,以便早日获取经济利益。在一般的远期付款交单托收业务中,代收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轻易同意付款人的借单的。该日商之所以提出通过A银行代收货款,应是该商与A银行有既定融资关系,从中可取得提前借单的便利,以达到进一步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案例9-7】内地某出口企业在交易会与某港商洽谈一批运动鞋出口业务,港商声明该批运动鞋最终目的地运到美国,需用配额。港商手中的配额为6月底到期,如果该出口企业接受该订单,要保证在6月底前交货。如延期不能交货,港商也无法出口至美国,要承担违约责任。作为签约时的条件,要求该出口企业先交30万元的保证金,客户承诺开来香港某知名银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出口企业在收到信用证时,未察觉到交单时应提交“由开证申请人签署的允许装船的批准书”的条款。出口企业在生产完毕制单结汇时,发现了这一条款,要求港商删除该条款或出具批准书,但港商百般推脱。最后致使该出口企业无法出运并结汇,损失了保证金。请说明,在此案例中,该出口公司应接受的教训是什么?
【案例分析】这是买方骗取保证金的案例。在收到信用证时,必须谨慎审核信用证,港商先是骗出口企业保证金,后又在信用证中设入“由开证申请人签署的允许装船的批准书”的软条款,使得出口企业无法获得该批准书,也就无法向银行交单结汇。卖方的装船行为完全是按照买卖合同的一种义务,无须通过买方允许,所以出口企业的装船以买方批准为前提是无理的要求,并且不能同意交纳保证金。
【案例9-8】内地某外贸公司在广交会遇到某港商,港商声称接到美国采购一批运动鞋的大订单,时间较紧,如果可以按照对方要求的时间交货,可以和该外贸公司签署买卖合同。前提是该外贸公司首先提交银行保函,如不能按时交货,由银行赔偿港商。该外贸公司签署合同后,首先按客户的样品打样,并通过快件寄港商确认,港商以种种理由声称该外贸公司的样品不合格,以拖延时间,最后交货期将近,该外贸公司已无时间生产,港商终没确认样品。最终该外贸公司没有按期交货,由银行赔偿港商。经查,该港商以此手法诈骗了多家外贸公司。请说明,在此案例中,该外贸公司应接受的教训是什么?
【案例分析】这是买方利用银行保函进行诈骗的案例。对于买方对卖方的交货期限有苛刻条件的情况,卖方应在买卖合同中对买方履约的时间有所规定,如确认样品的时间等,以便卖方有足够的时间生产。另外,对开出银行保函的要求,卖方一般不应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