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 勘察单位
2025年10月13日
2.2.1 勘察单位
(1)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
(2)勘察外业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不得损坏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沿线地下管线和有关设施。勘察外业工作实行劳务分包的,勘察单位应当对劳务作业进行管理。
(3)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可靠,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满足设计、施工需要的岩土参数和有关技术资料要求,对复杂或不良地质条件及其风险做出明确说明。
(4)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时,对尚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在勘察文件中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说明。在具备场地条件后,应当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及时进行勘察。
(5)确保勘察设计的工作深度、技术标准和方案的合理选用等,勘察设计文件中采用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且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告知建设单位。
(6)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将勘察设计文件和原始资料归档保存。
(7)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委派专业技术人员与相关单位进行配合,及时解决与勘察设计工作有关的问题。
(8)对勘察工作遗留问题进行说明并提出处理措施建议.
(9)勘察成果交底全面,对重点地质问题交底说明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