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3 施工阶段
1)监理人员动态管理
(1)制定监理人员考勤制度。对监理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对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请假事项进行审批。
(2)对在监理过程中不遵守工作纪律、工作质量不能胜任的监理人员,应要求监理单位予以更换。对更换人员的资格、经历和能力进行核查,更换人员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合同要求。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更换批复手续。
(3)定期或不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考核,确保监理人员素质和能力满足工程管理需要。
2)监理工作质量检查
(1)督促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作交底,使监理人员了解工程项目情况和管理要求。
(2)定期或不定期,对监理人员的巡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已交验的工程内容进行抽查,检查监理工作的及时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3)加强对监理旁站情况的巡查和突击抽查,确保监理旁站工作落实到位。
(4)定期检查监理工地养护室的工作条件及试验检测开展情况,每两周不少于1次。
(5)跟踪监督监理单位的关键性工作或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
(6)定期检查监理例会、工地例会和专题工地会议是否按时召开,会议的决定是否准确,会议要求是否得到落实。
3)监理资料管理
(1)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签发(工序)开工令、工序签认单等监理指令和整改闭合情况,抽查各类监理文件、会议纪要的完整性、规范性,按规定及时进行归档管理的情况。
(2)督促监理单位建立各类工作台账。对台账记录情况进行抽查,每月不少于1次。
(3)对监理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日志、试验资料等进行抽查,每周不少于1次。对监理指令内容与实际的符合程度以及指令闭合情况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4)按期检查监理月报是否按规定编写,其内容是否全面、准确、完整。
2.施工单位管理
1)主要管理人员动态管理
(1)对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分项专业负责人)的出勤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其中,对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出勤情况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
(2)对在施工过程中不遵守工作纪律、工作能力不能胜任的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应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更换。对更换人员的资格、经历和能力进行检查,不得低于合同要求。对更换人员的审查通过后,及时办理更换批复手续。
(3)会同监理单位及时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的培训交底情况进行检查。
2)施工管理检查
(1)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自检体系的运作情况、施工单位工程现场的主要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等进行抽查,并核查相应的施工原始记录。
(2)每月不少于1次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监理单位督促整改。
(3)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各类计划、各类技术及安全专项方案、人员设备进出场以及其他合同要求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报批准备工作,及时提出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送。
3)首件制管理
(1)施工单位在实施首件工程施工前,必须完成相应的开工审批程序和所有施工准备工作。
(2)根据现行有关作业指导书和技术规程,编制“首件制”施工专项方案,明确首件工序的操作规程和验收要求。
(3)“首件制”工程正式施工前,项目工程师组织对相应的人员、设备、材料、施工环境等方面实施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的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始施工。对“首件制”工程所使用的模板、支架、机械设备设施、原材料和混凝土配合比等必须实施严格的检查验收,并经项目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方可使用,不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必须立即整改,否则一律不得用于“首件制”。
(4)项目工程师、项目质量员、技术员应对“首件制”工程施工全过程旁站,并结合“工序交接卡”记录工序施工、检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评价和认可:在“首件制”工程完成后(结构工程拆模后),应对能直接进行实测实量和观感判定的工序进行质量检验与评定,确定样板标准;对地基处理类工程则应评价其相应的参数,对该项目质量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自评意见。对已完成项目的施工工艺进行书面总结,调整相应的施工参数,并提出相应质量改进措施,并报项目工程师确认认可。
4)分包管理
(1)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
(2)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分包合同、分包管理方案、分包计划进行审查和批复,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业绩、信誉、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并督促施工单位经过正常程序备案,未经备案的分包合同不得实施。
(3)定期或不定期对分包情况进行抽查,应对不规范的分包行为及时督促整改。
3.设计服务管理
(1)对现场设计代表组进行管理,对现场设计代表的出勤情况及工作行为进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设计现场服务人员满足现场设计服务的要求。
(2)督促设计单位及时确认现场的各种设计参数,复核设计文件,并根据现场参数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设计,解决现场设计问题。
(3)督促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及时按照规定要求完成并提交变更设计文件。
(4)督促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进行回访,解决设计问题。
(5)制订检查办法,对设计单位现场服务工作和设计质量进行检查。
4.其他技术服务单位管理
(1)督促技术服务单位按照合同要求设置现场服务机构和现场服务人员,审批技术服务的方案。
(2)督促技术服务单位按照合同和批准的技术服务方案落实技术服务工作,并对技术服务工作的落实进行检查。
5.项目质量管理
1)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1)遵循“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建立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明确各岗位人员要求,落实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2)督促各参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要求,建立相关的质量管理机构,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3)建设单位应督促参建单位按照《上海轨道交通地下车站施工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落实标准化施工管理。
2)专项施工技术规范及检验评定标准检查
在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核查项目的分项工程施工规范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补充制定项目专用施工规范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3)重大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检查
对地质复杂或者结构特殊的桥梁、隧道、高边坡等,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必要时,对专项技术方案组织专家会审,并加强技术方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4)工程质量检查
(1)对工程实体质量及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重点抓好重要部位、关键工序、隐蔽工程以及已发现或发生质量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部位等的巡查。
(2)参加单位工程试验段、重要结构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工作。
(3)建设单位可由项目工地试验室或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对原材料、产品、工程实体进行检测,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结果进行抽查。
5)质量问题整改
(1)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行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应牵头落实,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后,在规定时间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书面反馈。
6)质量事故处理
(1)建立项目质量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制定项目质量事故处理预案。
(2)当发生质量事故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理和现场保护工作。
(3)按规定做好或配合做好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7)质量情况报送
按有关规定,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送项目的质量状况。
6.安全管理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职人员,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2)针对工程特点,制定项目生产安全事故、三防、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制定各标段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总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切实可行。
(3)围绕平安工地建设,建立健全平安工地检查制度和相应信息的收集和报送系统。
2)识别并管理重大危险源
(1)组织监理单位、设计代表、施工单位对各标段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在汇总、分析、评估各标段重大危险源的基础上,建立项目重大危险源名录,并报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2)根据工程的进展和现场实际情况,对项目重大危险源名录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3)加强项目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督促参建单位定期开展检测、评估等工作。
3)审查安全专项方案
(1)在监理单位审核的基础上,对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进行审查备案。
(2)在施工单位编制并确认、监理单位审核的基础上,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其中,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4)检查工程安全
(1)每周不少于1次对工程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加大巡查频率。
(2)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
5)使用及管理安全费用
(1)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经费按规定使用。
(2)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审核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6)整改安全隐患
(1)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2)行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应牵头落实,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后,在规定时间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书面反馈。
7)处理安全事故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理和现场保护工作。
(2)按规定配合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8)建立安全台账
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及时、完整、准确并做好记录。
9)报送安全状况
按有关规定,定期向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和安监部门报送项目的安全状况。
7.施工环境保护及节能管理
(1)根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评价报告及相应的批准文件,按照“三同时”要求,将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
(2)对工程现场及取弃土场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环评报告、水土保持评价报告等要求落实到位。
(3)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控制扬尘、噪声、振动、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或减轻施工对水源、植被、景观等自然环境的影响,改善、恢复施工场地周围的环境。
(4)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施工过程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监测工作。
(5)按照节约能源消耗的原则,实施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