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2 管线

3.4.2 管线

(1)详细阅读、熟悉掌握设计、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图纸资料,并在工程实施前召开由各管线单位参加的施工配合会议,进一步搜集管线资料。在此基础上,对影响施工和受施工影响的地下管线开挖必要的样洞(开挖样洞时通知管线单位监理单位监护人员到场),核对弄清地下管线的确切情况(包括标高、埋深、走向、规格、容量、用途、性质、完好程度等),做好记录,并填写市政局的《公用管线施工配合业务联系单》,双方签字认可,由建设单位见证。

(2)工程实施前,向有关管线单位提出监护的书面申请,办妥《地下管线监护交底卡》手续。

(3)工程实施前,对受施工影响的地下管线设置若干数量的沉降观测点,工程实施时,定期观测管线的沉降量,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管线管理单位提供观测点布置图与沉降观测资料。

(4)如果某管线由于本工程原因要永久性切断,必须事先定出方案,由有关各方讨论决定,办妥手续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的竣工图上需明确表明,资料交业主存档。

(5)在施工工程中发现管线现状与交底内容、样洞资料不符或出现直接危及管线安全等异常情况时,立即通知有关管线单位当场研究,商议补救措施,在未做出统一结论前,不擅自处理或继续施工。

(6)施工过程中加强监测,并按照信息化施工的要求及时将监测结果反馈、分析,必要时采取注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