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5 监测单位

2.2.5 监测单位

(1)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

(2)依据国际和行业规范、规定、设计文件和第三方监测合同编制测量实施大纲、监测方案并落实执行。

(3)负责对现场人员进行技术交流培训和安全交底培训并形成记录文件。

(4)监测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参建相关方对周边环境做专项排查,掌握重要建(构)筑物、管线等重要环境因素分布情况,对有争议的部位调查取证。

(5)开工前,地面环境监测点(包括深层监测点)必须布设到位,测得初始值(须独立两次以上),并参加监理单位对地面环境监测点的布设验收。

(6)监测单位应在完成每次监测工作后2小时内把数据上传至监控中心,特殊情况下应立即速报。

(7)现场监测工作对警情及警情征兆应及时上报,一旦发现渗漏等险情征兆或发现监测数据异常,监测单位现场项目经理应及时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现场参建方报告,并须在第一时间内直接向建设单位监控中心及分中心报告,以确保有效控制风险。

(8)参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的节点及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