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1 安全管理

3.7.1 安全管理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职人员。

(2)针对工程特点,制定集团公司、项目公司有关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等“两级”应急预案,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制定各标段的“现场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总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切实可行。

(3)在督促建立现场应急抢险队伍的基础上,协调建立省市级应急抢险队伍,并与各标段总包单位签订应急抢险合同,以便在险情扩大时升级预案等级并及时协调应急抢险处理。

(4)围绕平安工地建设,建立健全平安工地检查制度和相应信息的收集和报送系统。

2.识别并管理重大危险源

(1)组织监理单位、设计代表、施工单位对各标段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在汇总、分析、评估各标段重大危险源的基础上,建立项目重大危险源名录,并报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2)根据工程的进展和现场实际情况,对项目重大危险源名录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3)加强项目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督促参建单位定期开展检测、评估等工作

3.审查安全专项方案

(1)在监理单位审核的基础上,对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进行审查备案。

(2)在施工单位编制并确认、监理单位审核的基础上,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其中,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4.检查工程安全

(1)每周不少于1次对工程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加大巡查频率。

(2)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

5.使用及管理安全费用

(1)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经费按规定使用。

(2)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审核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6.整改安全隐患

(1)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2)行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应牵头落实,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后,在规定时间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书面反馈。

7.处理安全事故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理和现场保护工作。

(2)按规定配合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8.建立安全台账

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及时、完整、准确并做好记录。

9.报送安全状况

按有关规定,定期向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和安监部门报送项目的安全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