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3 程序管理

4.4.3 程序管理

明挖区间主要施工包括围护结构施工、主体结构施工、附属施工。

4.4.3.1 施工准备阶段

1.开工程序办理

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上海市建筑施工许可证申领程序”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配合提交所需的书面材料。

2.设计联络

设计联络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加,设计联络的内容形成文本形式,并由参与各方签字确认。

3.图纸会审

(1)正式施工图应经设计单位正式审批签字、盖章。

(2)施工图纸经建设单位发放后,由监理、施工单位对图纸进行图纸会审,审图后的意见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移交设计单位进行解释并回复。

4.设计交底

设计交底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加,交底内容主要包含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设计规范、工程设计内容、专业间接口界面、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注意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设计交底应形成正式会议纪要。并由参与各方进行签字、盖章确认。

5.施工组织

(1)项目部选址组建。中标后施工单位应根据本工程的人员投入情况、工程位置等,计划驻点的布局、面积,根据这些进行项目选址,充分配置人员住宿、办公设施。

(2)施工组织设计报审。施工组织设计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签章后,由监理单位工程师、总监审核签章,再经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

(3)进场人员报审。施工单位“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应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核。

(4)进场机具报审。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计划的安排,组织各工序需要的机具、设备进场,进场前应报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才可进场施工。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单位应责令施工单位对该机具、设备退场。

(5)人员培训。为了提高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管理和作业人员的实际操作水平,项目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6)施工图核对。施工项目部在收到设计文件后,应进行核对,如发现问题应通过工作联系单及时向建设、设计、监理单位报告,收到问题回复后,编写图纸审核记录,并由各方进行签字、盖章。

6.施工现场调查、跟踪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再次组织本项目技术人员对影响施工范围内的管线、建(构)筑物、周边作业环境等进行详细的调查,必要时提交建设单位项目经理

本工作是持续跟踪的动态管理,施工单位应根据工序的转换等提前预测,对不能协调的问题,应及时通过工作联系单形式上报监理、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出面进行协调处理。

7.安全质量文明施工交底

开工前,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项目安全、质量及文明施工交底,形成交底记录。

8.安全质量监督交底

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参加由市安全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的对项目安全、质量监督计划交底,形成监督交底记录。

9.开工报告办理

施工单位开工提出开工申请,填写开工报告单,经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审批后形成开工报告单,项目正式开工。

4.4.3.2 施工阶段

施工阶段开始为项目开工止于明挖区间结构施工完成、顶板回填完成;施工阶段的主要工作包含:围护结构、主体结构、附属结构、防水施工。

1.进场手续办理

进场施工前应根据《上海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对施工现场的大临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才可正式进场进行施工。

2.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在工序开工前,应组织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书面交底记录,参加交底人进行签字确认。

3.施工过程验收制度

(1)施工班组自检。在每道工序开始后,施工班组长应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要求本班组人员按技术交底的各项要求进行施工,工序完工后进行班组的验收,合格后报项目部质检工程师进行验收。

对验收不合格的工序,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在进行上报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2)项目部检查、验收。施工班组自检合格后,项目部应组织质检工程师、技术员、领工员等根据规范、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国家标准等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对验收不合格的工序,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在进行上报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3)监理单位验收。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国家标准等内容进行最后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才可进入下道工序。

对验收不合格的工序,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在进行上报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4.4.3.3 竣工移交阶段

本阶段的标志是施工单位将结构的使用权交接给铺轨单位、机电装修单位,期间的主要工作有结构质量检测、结构尺寸检测、预验收、竣工验收、工程移交。

1.预验收

(1)预验收是在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内部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由监理单位组织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2)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预验收报告,并应在此基础上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质量评估报告及相关监理资料,然后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

(1)设施所示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2)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本工程的功臣质量监督机构。

(3)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4)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移交

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接收方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实体进行接收,由各方签章工程移交单的各项事宜。

4.4.3.4 质保阶段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的时间根据合同文件进行约束。

1.定期回访

承担工程保修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工作时,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回访,及时征求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的意见,及时发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2.协调联系

对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工程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记录,并应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要求施工单位予以修复。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监理单位应单独或通过建设单位向政府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到达现场抢修。

3.界定责任

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对于质量缺陷责任进行界定。首先应界定是否是使用不当责任,如果是使用者责任,施工单位修复的费用应由使用者承担;如果不是使用者责任,应界定是施工责任还是材料缺陷,该缺陷部位的施工方的具体情况,分清情况,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合理界定责任方。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核实施工单位申报的修复工程费用,并应签认工程款支付证书,同时应报建设单位。

4.督促维修

施工单位对于质量缺陷的维修过程,监理单位应予监督,合格后应予以签认。

5.检查验收

施工单位保修完成后,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于保修工作千差万别,监理单位应根据具体项目的工作量决定保修期间的具体工作计划,并根据与建设单位的合同约定具体决定工作方式和资料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