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3 联调及试运行阶段

7.3.3 联调及试运行阶段

本阶段的标志是施工单位将设备管线的使用权交接给运营单位,期间的主要工作有试运行,预验收,竣工验收,试运营。

1.系统运行及性能测试

测试验证系统的性能符合合同要求,系统运行可靠性及可用性正常。测试项目包括:系统风量的测定与调整、空调水系统的测定和调整、防排烟系统测定和调整等。

2.预验收

预验收是在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内部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由监理单位组织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预验收报告,并应在此基础上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质量评估报告及相关监理资料,然后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3.试运行

试运行是系统联调测试合格后与其他专业系统同时工作在一起,通过长时间运行,证明几大系统可以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有效地工作,能满足各项技术指标与技术参数要求,保证轨道交通正常的运营,试运行的时间至少为90天。

4.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2)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本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4)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资产移交

资产移交由资产权属单位(项目公司)组织填写、汇总,相应负责该线路(项目)运营及维护管理的单位给予指导。资产编码应按照《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轨道交通资产编码规则及运营资产工程实物移交接规则(试行)》中关于代码制定及编制的规则进行编写。

6.专家评审

试运营基本条件认定是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与运营交接过程的最后一阶段,必须在开通试运营前完成,并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开通试运营批复意见。由运管中心提请集团向政府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组织专家对试运营基本条件认定的申请,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专家团对新线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认定。

7.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有设施设备验收合格,整体系统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经过试运行检验符合要求后,在正式运营前所从事的载客运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