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1 市政道路
(1)将交通导行方案上报省市级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批复后方可实施。
(2)所涉及的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标志一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
(3)按照《上海市道路施工交通管理条例》要求码放各种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夜间施工安装施工警示灯。
(4)交通便线施工完成后,约请交通管理部门对导行路进行标线施划。在导行路前方及沿线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明显的警示及指路标志。在验收合格后将现况交通导入便线。
(5)交通疏导范围和施工区域内设硬质围挡(高度不低于1.8m)隔开,以达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的需要。保持交通便线整洁,围挡的安装美观、整齐、牢固,并派专人维护、清洁。围挡上沿设置红色串灯及照明设备,以保证夜间行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