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3 验收开通阶段

14.3.3 验收开通阶段

(1)预验收是在施工单位对工程内部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由监理单位组织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预验收报告,在此基础上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质量评估报告及相关监理资料,然后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本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评估并形成竣工验收意见。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资产移交由资产权属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填写、汇总,相应负责该线路(项目)运营单位给予指导。资产编码应按照代码制定及编制的规则进行编写。

(4)由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组织专家对试运营基本条件认定的申请,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专家团对新线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认定。

(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有设施设备验收符合要求,整体系统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达到线路开通运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