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教师特岗计划
特岗教师政策是中央实施的一项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特殊政策,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1.特岗教师实施范围
2013年中央特岗计划实施范围为:《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确定的11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四省藏区、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原“两基”攻坚县(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以及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主要包括下列地方: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
中央统筹,地方实施。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制定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特岗计划”教师总量指导性意见。各省“特岗计划”的实施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建立省政府分管教育的秘书长和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省编办分管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组织,统一安排。
2.特岗教师实施原则
(1)相对集中,成组配置。特设岗位教师工作岗位的安排应结合当地实际需求,按照学科结构,科学搭配。为了便于管理,岗位的设置要相对集中,避免过于分散,原则上每所学校安排3~5人。
(2)侧重初中,兼顾小学。特设岗位教师主要安排在县城以下的农村乡镇初中,可适当兼顾乡镇中心小学。少数农村生源占60%左右的县城学校也可适当安排一定的特设岗位教师。
3.特岗教师招聘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2)全日制普通高校具备教师资格条件的非师范类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
(3)取得教师资格,同时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且与原就业单位解除了劳动(聘用)合同或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4.特岗教师招聘程序
图2-6 特岗教师
特岗教师的招聘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的原则。招聘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公布岗位、招聘人数等条件;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和考核;体检;确定招聘人选;岗前培训;教师资格认定;签订协议;派遣上岗。具体招聘工作按各地方的特岗教师招聘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