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时间与报酬
1.工作与休息时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加班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3.工资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认为,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和其他奖金。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包括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4.最低工资保障
国家同时还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应当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标准,低于平均工资。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补足低于标准的部分。
5.社会保险和福利
法律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社保费用的相当比例。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的社会保险有五种:工伤、养老、医疗、失业、生育。有的地方还要求办理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