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都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在协商之际,应全面了解与岗位相关的情况,切忌在找工作难的压力下,急于催促用人单位签约,结果反为用人单位所制。

1.订立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含续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符合法律等三项原则。凡依据三项原则订立的劳动合同,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该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2.订立程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两个平等的社会主体,订立劳动合同一般需要经过的程序如下。

(1)双方协商要约和承诺,也就是合同的条款。

(2)达成一致后双方签字或盖章。用人单位盖法人的章,必要时法人可书面委托所属的有关部门代为盖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受委托人代为签字;劳动者应自己签字或盖章,遇有极特殊的情况,如本人因故出远门而合同又须及时订立,也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签。

(3)为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可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鉴证。

(4)劳动合同一般应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持一份,若合同鉴证部门需要,也可一式三份。

3.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必备条款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协商约定的内容。这里仅讲述必备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9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

(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了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名员工去另外一家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的,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因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变更岗位条款时协商不一致而导致的争议。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5)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都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予支付的情况。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可约定两种形式的违约责任:一是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约定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采用这种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不要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另外,这里讲的违约,或者称违反劳动合同,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违约程度比较严重达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

4.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均应视为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不论该书面协议叫什么名称,只要其主体内容是劳动权利和义务,就是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凡是违反法律规定或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在部分无效合同中,如果不影响合同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有效性的确认权,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来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