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1 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权利
我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机制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发展,已逐步建立起了“实行政府管理,学校推荐、指导,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和“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就业机制”。与之相配套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也日趋完善,一个开放、竞争、规范、有序的毕业生就业市场正在逐步建成。
作为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毕业生的主体地位也日益凸显出来,他们在整个择业求职过程中也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
某高校毕业生小郑,参加完人才招聘会后得到了一次面试机会,他如约而去。经过面试他被录取了,但是公司要试用三个月,要他交保证金2000元,小王尽管心存顾虑,但是考虑到工作不易找,他还是交了押金。他认真工作,希望通过公司试用。然而两个月后,小王突然被告之:他被解雇了,试用期工资按正式的一半发,一共800元。他想不通,部门经理告诉他,由于失误,他使公司损失了一笔大订单,可是小王压根就不知道所谓的“大订单”从何而来,经理说,这是商业秘密。小王想要回保证金,但经理说保证金作为对公司的赔偿。小王不知道该怎么办,明明是被公司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却还背了个工作失误的名头。
点评:这是大学生在就业时时常会碰到的。当前企业竞争压力同样巨大,为了节约成本,不少不正规的企业瞄上了初入社会的大学生,把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缺乏社会经验的大学生很容易掉入企业的圈套。因此,大学生在就业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将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写明,以免日后出现没有凭据而无处说理的尴尬境地。希望大家能提高维权意识,并结合实际情况恰当地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就业过程中,毕业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自主择业权
就业与不就业的权利,如申请自费出国的毕业生毕业时可以不就业;自主选择就业方式的权利;职业选择决定权。
2.平等就业权
用人单位招录毕业生,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凭关系、走后门以及性别歧视等都是对毕业生平等待遇权的侵犯。
3.接受就业指导、就业服务权
毕业生有权接受学校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高校应及时向毕业生传达有关就业方针、政策、规定,并对毕业生进行择业观教育和择业技巧指导等。
图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4.自荐权和被荐权
毕业生有权向有需求的用人单位进行自我推荐并接受学校的推荐。学校应广泛地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并坚持优生优荐的原则,发挥学校推荐的导向作用。
5.信息知晓权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用人单位。毕业生获取信息权的内涵包括信息公开、信息及时、信息全面。
6.求偿权
求偿权,即向违约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获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