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陷阱的主要类型
1.招聘陷阱
(1)招聘会不合法。有些双选会打着毕业生就业的名义,实质是未经有关主管单位审批。参加双选会的单位也良莠不齐,出工不出力,只为凑数,以便主办单位收取高价门票,参加双选会的人员公费旅游,招聘单位收集一些毕业生的信息。有些招聘单位甚至出售学生的个人信息,给一些违法之徒可乘之机。
(2)变相收费。如有些招聘单位不当场签约,要求通过网络或电话继续洽谈,而这些网络或电话都是收费的;有些招聘单位收取应聘者报名费、资料费或培训费等。
(3)用招聘掩盖违法行为。有些企业打着招聘的幌子,逼迫毕业生做传销、推销或其他违法的事情。
2.中介陷阱
(1)收取高额的中介费用,不法中介为毕业生列出很多不需要招聘人员或者不招收大学生甚至不存在的单位,欺骗毕业生。
(2)中介机构或中介网络收取一定的费用,却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有些虽然介绍了单位,但用人单位的状况与求职者的要求相去甚远,即便如此,毕业生工作几个月后,往往被辞退,理由是试用不合格。
(3)非法中介机构之间相互串通,以大城市、高薪、就业落户等名义开展中介,收取不菲的中介费后,介绍到外地中介。外地中介找不法用人单位或私人小企业让大学生打零工,而户口、档案却长期违法滞留,甚至丢失。
3.协议陷阱
(1)口头承诺。口头承诺如果没有在协议书中予以体现,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协议主体间发生矛盾,毕业生的权益可能会受到损害。
(2)不平等协议。由于大学生维权意识薄弱,在求职中又处于弱势地位,对不平等条款要么不知道要么不敢提出异议,使就业协议在某种程度上成为“霸王合同”。所以大学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一定要慎防无保障协议、“卖身”协议等不平等协议。
(3)就业协议代替了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以就业协议替代劳动合同,究其原因,是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的许多约定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如果签订劳动合同,许多不合法约定将不复存在,难以实现对大学生的约束,不能达到其违法用工的目的。
4.试用期陷阱
(1)没有试用期。某些用人单位规定大学生报到就签订劳动合同,马上上岗。可当大学生感到单位各方面情况不尽人意,想要另谋高就时,才发现自己在“无意”间放弃了试用期这一有力武器,丧失了自己本该拥有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单方面解除合同,无疑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2)试用期或见习期过长。由于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规定,在大学生就业中,违规违法现象主要表现为见习期与试用期的总期限超过一年,有的甚至长达两年;有些单位以见习期的名义不签合同,甚至借故延长见习期;有些单位签的是劳动合同,写的却为见习期。诸如此类的现象屡见不鲜,应当引起大学生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