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解除。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以任何合法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单方解除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下介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提前30天书面通知。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30日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