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调解

一、劳动争议的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专指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通过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建立的单位内部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其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在用人单位中有着相对独立的地位,在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时,不受单位行政和任何人的干预。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1.调解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2.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

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要经过申请、受理、调解三个步骤。

(1)当事人申请。所谓申请,是指发生争议的劳动关系当事人向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动提出调解劳动争议的请求,其形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

(2)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调解委员会接到一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要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弄清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二种情况,对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的争议案件,要认真审查所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并在4日内作出受理与不受理的决定。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事由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否属于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调解申请有无明确的被诉方,申请调解是否合理合法,申请的事项在本单位是否有共同申请人等。经过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填写立案审批表和受理通知书,通知双方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3)调解委员会调解。用人单位对于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般按照以下规定和程序进行调解:①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时要做好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②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召开调解会议。调解会议除双方当事人必须参加外,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参加,协助调解;③调解会议上,调解委员会成员首先要听取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然后进行调解;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一般要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或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然后将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送双方当事人和留调解委员会各一份;⑤调解不成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制作调解意见书,说明情况。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的时效为30天,30日内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