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三、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件,两者紧密相连,分别签订于毕业生就业过程的不同阶段。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法律依据不同

就业协议的依据是1997年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而劳动合同则是依据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前者属于部门规章,后者属于国家基本法律,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国家基本法律。

2.签订内容不同

就业协议书主要是毕业生和单位的工作约定;劳动合同是学生和单位就从事具体工作和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内容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签订时间不同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先,劳动合同签订在后(一般签订于学生到单位报到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保险等事先有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的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签订目的不同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是对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的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将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

5.签订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学校鉴证后列入就业方案;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鉴证方。

6.时效性不同

就业协议的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学生到工作岗位报到之时。就业协议的作用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一旦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协议的使命也就完成了。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凭证。

毕业生就业时必须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书同时失效。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联系表现在:就业协议主要是毕业生和单位的工作约定,但可以在备注中就服务期、试用期、基本收入、福利、违约金等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就业协议中有关服务期、试用期、基本收入、福利、违约金等的约定,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可以作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但这些条款必须列入劳动合同,在双方都认可后,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才可以继续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