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保护和管理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
过去20年间,当地社区在遗产选择、管理和保护中的参与越来越受到关注,同时也在重点学术工作和有关遗产的国际文件中被强调。权威学者们对“活态保护”的理念有争论(Rodwell,2007),认为“活态保护”超越了对物理形式的无菌保护,促进了“适应性再利用”的概念,根据这一概念,遗产在适当的时候可以适应不同的用途,并回应人们当前的需求(Pendlebury,2009)。这种动态而灵活的方法的重点在于为了满足当前需求,应如何把过去转变为遗产。特别是在城市文脉中,城市被视为由于需求和价值观的变化而不断发展的社会活动与互动之地,因而遗产保护必须“相互支持、和谐共存”,以保持这些城市的活力,而不是把它们变成露天博物馆(Rodwell,2007)。因此,需要量身定制的战略来满足特定的社会经济和环境需求(Rodwell,2007)。
“现在人们普遍认为,任何保护政策的成功都需要得到那些直接受其影响的公众的支持。没有这样的支持,就无法保存历史环境。‘公众支持越大,该地区的政策就越有可能自动实施,而不需要额外的法定控制。’”(Larkham,2000)(https://www.daowen.com)
正如国际宪章所表达的那样,对于遗产保护的社会关注度也反映在制度层面。社会是保护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当地社区的融入和参与正在发展壮大(Pendlebury,2009;Larkham,1996;Bailly,1975;Orbasli,2000)。
具有标志性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6年内罗毕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历史区域保护和当代作用的建议书》强调社会因素在历史城市和地区中的重要性,在处理保护问题时需要考虑当地社区的当代生活。社会因素一词是指作为城市遗产整体组成部分的社区,同时也在保护或威胁遗产中扮演关键角色。《建议书》还明确指出,保护遗产时应考虑到居民对遗产及其社会、文化和经济需要的价值观念。
仅仅两年之后,《华盛顿宪章》(1987)对《威尼斯宪章》(1964)进行了补充,将遗产保护定义为“保护、保存和修复历史城镇和地区所需的步骤,以及它们在当代生活的发展与协调适应”,强调社会经济因素的意义和居民参与的重要性,将他们视为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就这一点而言,社区主动与被动参与是保护计划成功与否的关键。
在里约热内卢地球峰会(1992)之后的几年内颁布的《21世纪议程》中,本地政策重点关注公民和社区在当地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ICOMOS在斯德哥尔摩宣言(1998)中强调,人人有权自由参与社区的文化生活,随后欧洲理事会关于社会遗产价值的框架公约(2005)将人们置于遗产的核心位置。
《巴拉宪章》(2013)强调,遗产保护只有在社区的参与下才能持续。社区也被列为《世界遗产公约》(2007)的目标中心。实际上,社区为全球战略目标增加了“第五个C”,作为对原有的“可信度、有效保护、能力建设、宣传”的补充。[2]通过这种方式,《公约》承认原住民和当地社区在保护世界遗产地方面的重要作用,以确保社区在遗产提名和管理阶段的参与,并尽量减少不同利益方之间的潜在冲突,同时支持社会经济发展(Albert et al.,2012)。
从以上可以明显看出,在国际社会这场文化辩论中,人们被置于中心位置,由社区驱动保护和地方授权已经成为主题(ICOMOS,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