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线工业遗产的责任主体问题

(四)三线工业遗产的责任主体问题

首先,是工业遗产的政府主管部门问题。以705厂为例,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时期,其主管部门是化工部和青海省重工业厅。那么,企业破产、重组和关停以后,人员、土地、资产,是作为要素进入市场了,还是仍归属某一政府部门管理?其作为工业遗产进行保护和再开发、再利用等是通过市场运作呢,还是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和主导?这是必须首先明确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

其次,是工业遗产的产权归属问题。依然以705厂为例,1996年破产重组一次,2000年又破产重组一次,其间经历过职工集体买断经营、设备资产处置等过程,那么,至今企业的厂房、土地等资产的产权归属是怎样的?在其作为工业遗产进行保护和再生利用的时候,工业遗产的产权问题是一个绕不过去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