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前言
本书的标题必须在若干方向上做些限定。它讨论的对象是“教义学的”法学以及法官的案件裁判;它不是法史、法社会学和比较法学这些学科的方法论。此外,这里的“法学”意指的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学,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德国法学。这种法学主要取向于制定法或者说“法条”,而不是取向于先前的判例。即便较之以前,法官的判决在今天已经取得一个不同的地位,这一点仍然没有改变。在今天,它不再仅仅表现为“涵摄程序”,而是表现为多种多样的思维过程,其成果也不再是法条内容不可改变,其结论得到了详尽的阐释。最终,方法的陈述在民法中——即便不仅仅是在民法中——占据了主要地位。这自然也存在于作者的专业方向上。这也不是没有现实的意义。当我说在今天的民法领域中方法运动达到了最强点,我并没有发疯。曾几何时,“实证主义”在这个领域盘踞的时间超过了在其他领域;此外,在战后的岁月,它与“判例法”的方法有了更密切的联系。因此在民法中,对方法进行澄清的需要尤其迫切。
法学方法论是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对法学进行的反思。但它在这门学问中运用的方法不仅是描述,而且还有理解,亦即明白它的必要性、正当性及其边界。某种方法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源自其意义、其对象的结构特性,其对象需要借助方法而被理解。因此人们如不同时涉及法,也就无法谈论法学。任何法学方法论都将自己建基于某种法理论或者至少包含一种法理论。它必然表现出双重面相:一个是致力于法教义学和其方法的实践运用,另一个则是致力于法理论并最终致力于法哲学。方法论的困难就在于这种双重视向(Blickrichtung),但这也正是它的特殊魅力之所在。
法学方法论现今的问题只能在认识了过去150年间法理论和方法论的发展历程才能被完全理解。我在“历史的-批判的”部分处理这段历史。当然,有时这部分没有太多的新东西可说。尽管如此,经过反复斟酌,我坚信这部分不应当被放逐到注释或附录当中去。在目前的结构中,它可实现双重目的:即免去了在体系部分进行另外的不可避免的详细阐述的负担,而且它为那些不太熟悉这些问题的读者,尤其是学生,提供了更为容易地接近这些问题的途径。本书的读者需要有能力和准备来共同思考当然并不总是很简单的思维过程,但它也不要求特殊的知识——除了任何一个中级阶段的学生自身已经掌握的知识。(https://www.daowen.com)
卡尔·拉伦茨
1960年1月于慕尼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