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林早期的“自然历史方法”

第二节 耶林早期的“自然 历史方法”

法学方法论的发展而言,除了萨维尼,没有哪个法学思想家的贡献能与鲁道夫·冯·耶林比肩。19世纪的精神世界百家争鸣,歧见纷呈,只有少数人——如耶林——不是独尊一说,而是对所有这些形形色色的思想抱持开放的心态。众所周知,耶林的法学生涯曾发生了一次重大的转向[15]:在第一个时期的作品中,特别是在《罗马法的精神》(Geist.des römischen Recht)以及《耶林年鉴》的序文中,耶林不仅服膺普赫塔的形式概念法学和建构法学,而且将其方法发挥到极致。而在第二个时期的作品中,他却对这些思想进行了辛辣的讽刺和挖苦,并尝试以另一种视角取而代之。这里我们只涉及耶林第一个时期的作品,讨论他对形式的概念法学理论所做出的贡献。但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在耶林第一个时期的思想中如下的替代思路已现端倪,其在耶林第二个时期的作品中是必定要出现的:放弃萨维尼和普赫塔所坚持的观念论哲学的伦理范畴,转向同时期的自然科学的思维方法。通过自然科学的思维方式,耶林先是得以将形式逻辑的思考方式高扬至极致,其后,这种思维方式又在耶林本人那里引发其激烈的反动并使其最终转向以社会学为基础的实用主义法学。

关于这一点,耶林在《罗马法的精神》[16]最开端的评论无疑鲜为人所注意。耶林说:“今日居于支配地位之法学观点认为,法乃人类自由的客观有机体”(第一卷,第12页)。这听起来像是普赫塔的观点,也很像是斯塔尔(STAHL)的观点[17]。但耶林接下来的话却令人诧异,他说,利用这一有机体的形象,“我们可以赋予法以自然造物的特性”(第一卷,第13页)。这可不是随口说说,而要按耶林的字面意思来理解,这一评论指明了后来耶林所谓法科学的“自然历史”方法之构想。同样令人吃惊的是,耶林紧接着两次将法比作“机器”(第一卷,第40和41页)。按照这种最早可被追溯到萨维尼的浪漫主义的思维方式,“有机体”是通过内在的“构造力量”而成型的,其最极端的对立面是“机械论”,后者是由外力塑造而成并维系其运动的。不加选择地使用诸如“有机体”与“机械论”这样对立且互相排斥的比喻尤其反映了耶林哲学上的盲目轻率。尽管如此,从总体而言,他仍然停留在有机体比喻的阶段,但毫无疑问已经是以“自然主义的”方式来理解的有机体比喻了——而更符合他第二阶段的思考方式的机械比喻,此时还只是初露端倪。

相比于法学的历史任务和解释任务,耶林赋予了法学的体系任务“更高的顺位”。他认为,体系任务即在于:将个别的法律制度以及与之相关的法条分解为其本身所包含的“逻辑要素”,再将这种逻辑要素提纯,然后通过组合这些要素,不仅能构造出已经为人所知的法条,而且也能构造出全新的法条。这种逻辑拆分后再次组合的成果是,“科学取代了无数的、类型多样的法条,获得了数量有限、条理清晰的躯干!根据各种要求由它们可以再构成一个个的法条。但这种方法不单局限在简化上,获得的概念不单是单纯消灭现有法条,从其出发最终还要再次将这些法条生产出来;而这种方法更高的优越性在于,由此可以实现法条自身的繁殖、实现法条的生长。通过不同要素的组合,法科学能够形成新的概念和法条:概念是具有生殖能力的,它们自我配对并产生新的概念”(第一卷,第29页)。如果我们忽略最后那个明显不能从字面上来理解的比喻,那么这些话本身就像谜语一样:应该承认,只要各个法律概念在逻辑上相互不排斥的话,人们通过或多或少有些任意地将它们进行组合,理论上就能确立具有法条的逻辑形态的崭新的命题,但又基于何种理由能让这些命题成为有效的法律呢?耶林没有尝试探讨这种逻辑上可能的法条的现实效力;他大概也不可能如此行事。因为,不同于普赫塔,他不是从先于实在法的、并对实在法具有决定性的基本概念出发的,他的概念构造方法和“精密的”自然科学的方法一致,是完全的归纳性的。只不过,没有哪个自然科学家会有这样的想法,即借助将一个个通过归纳的方式获得的——比如说适用于植物学界的——概念特征进行简单组合,就能产生新的植物,它的存在因为它能被思考且已经得到证明!

耶林喜欢将通过分析和抽象而得到的基本法学概念比喻为字母表(第一卷,第30页;第二卷,第359页以下),然而事情也并未因此而有所改善。我们来听听他是怎么说的:“人类精神活动取得的最伟大、最富有成果同时也是最简单的发现之一就是字母表……对于语言领域而言,字母表蕴含着如下课题的解决方案,这一课题我们在前面针对法领域将其作为法技术上的主要问题进行过讨论,该课题就是通过素材的简化为素材支配的任务减轻负担;因此,人们很自然地会问,这类解决方案能不能也用在这里,即字母表的理念能不能用在法学上?然而,字母表的理念是建立在将合成之物分解、还原为其构成元素的基础上的,字母表的产生源于一项观察,即人们发现语言的无限丰富性是建立在词汇之上,而词汇又是由一定数量的基本音素以不同的组合方式建构而成,因此发现并命名基本音素就足以用这种音素并由这种音素组成任何词汇。法中的法律关系就好比语言中的词汇……这里的任务就是发现这种要素,建立字母表”。耶林这里忽略了,音素首先是通过意义被组合为单词,人类的精神将它们组合在一起,因此人们通过字母组合无疑能够再次复述某种特定的音素组合,但是以这种方式对证明意义本身毫无用处![18]

耶林还将教义学法学比作另一种自然科学:化学。在他看来,体系化的法学是“为了寻找单体的分解的艺术!”在这一过程中,“给定的原材料(法律规则)将被蒸馏为概念”,这种法学建构使得“法从较低的凝集状态被提升为高凝集状态”。这里发生的变化在于,“素材完全褪去了直接应用的和命令式的形式,形成了一个法学的身体!”[19]耶林将经过逻辑分析和抽象而形成的简单基本概念称为“法学身体”,它被看作拥有某种特质,有能力发生某种效力[20]。耶林为这种与化学生产“单体”类似的思想手术起了个非常稀奇古怪的名字:法学的“自然历史方法”。正如已经说明的,耶林所说的不仅是素材支配的简化,而且还导向之前不为人知的法条的发现。这种方法很大程度上不是源自什么实践的需要,而仅仅是源于“法学的一致性或必要性”;它“存在”,因为它“不可能不存在”[21]。荒谬之处不难揭示。通过使用“存在的身体”这种伪自然科学的言说方式,耶林无法认识到,这些臆想的“法学一致性或必要性”只是某种言辞的逻辑一致性,由其出发绝不可能得到实践的正当性或命令相应的约束力。实际上,不同于法律规范的“存在”(它是要适用的),基本法学概念的“存在”,连同所有从其通过逻辑推论而来的陈述,仅仅具有理论言说的价值;人们经常高度评价它的价值,但要像适用命令规范那样适用这样的法条规则是不可能的。正是因为这一点,耶林后来进行了自我批判,并以利益法学取“概念法学”而代之[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