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参照性法条
有一种类型的法条会在它的构成要件中指示参照另一法条,我们已经提到过的《德国民法典》第462条就属于这种类型。因为需要更详细确定买受人可据以要求解约或减价的瑕疵的情况,第462条明确指示参照第459、460条的规定。同样,借助“负损害赔偿义务者”这样的称谓,《德国民法典》第249条实质上指示参照所有从其构成要件可产生损害赔偿义务的法条;它详细确定在这些法条中仅含糊描述的法律后果——“负损害赔偿义务”。通过参照其他法规范,进而确定某一构成要件的法律后果,这种手法在立法中并不鲜见。大多数情况下,立法者会使用“同样适用”这类措辞来表达参照的意思。
因此,《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第1句借助“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之法律者,承担相同的义务”这样的表达,指示参照同条第1款规定的法律后果。属于这种情形的还有:第324条第2款规定,此处规定的构成要件,同样应适用第324条第1款针对可归责于债权人的给付不能而赋予的法律后果。此外,总括参照(Pauschalverweisung)也很常见。例如,第467条就指示因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导致解除契约(Wandelung)的实行,应参照关于意定解除权(Rücktrittsrecht)的详细规定。第515条规定,关于互易,相应地适用买卖的法律规定;第518条第2款则规定,除若干限制外,关于租赁的规定相应地适用于用益租赁。“相应地”适用意指:通过指示参照得以确定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被指示参照的法规范之构成要件,这两者的某些要素——例如,互易契约及买卖契约的若干要素——相互间存在如下的关系:按照其功能以及其在构成要件意义脉络中的地位,它们应被同等看待,即应被赋予相同的法律后果。故而,在互易契约中,就其提供的互易物,各互易当事人应享有如同出卖人的地位。所以各互易当事人与出卖人一样,均应对权利瑕疵以及物瑕疵承担担保责任。同样,对于互易之物,各互易当事人均具有如同买受人的地位,即均拥有请求移转占有和所有权的权利。相反,关于买卖价金的规定则不能适用,因为在互易的场合恰好不存在这种约定。这点在执行“减价”时会产生一些困难,就此,这里不做深入探讨[17]。即使制定法没有明白规定,被指示参照的法规范之适用,始终只能是“相应地”适用。应避免不合事理的等量齐观,即事物或者说被调整的生活关系自身固有的差异所要求的差异化处理不应当被排除。(https://www.daowen.com)
指示参照是立法技术上避免繁琐重复的手段。同样,立法时通过拟制技术也可以达到与指示参照同样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