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罗马(公元450年前)
这两个时期是西方音乐美学文献可追溯的最早时期。古罗马基本上承继古希腊的思想,因此一并介绍。概括起来,这个时期音乐美学思想的总特点是“和谐论”和“模仿论”。当时的人们认为和谐即美,这种思想一直延续到今天。而“模仿论”探讨的是音乐性质的成因。从文献上看,在不同学者那里,“和谐”的概念比较统一,而“模仿论”的内涵则不同。
毕达哥拉斯(前582—前500)认为音乐模仿宇宙。宇宙是和谐的;音乐模仿宇宙的和谐,因此,音乐也是和谐的;和谐的音乐能使听者心灵也变得和谐,这就是音乐的“净化”作用。毕达格拉斯认为音乐是由不同的声音组织起来的,音乐的美就在于这种组织的和谐。他从数的比例关系来探讨音乐的美;指出和谐可以由数的比例来理解。例如音程的和谐,可以用数字比例来说明:1/2是纯八度,2/3是纯五度,3/4是纯四度,等等,后面的数字越来越大,音程也就越来越不和谐。再比如“黄金分割比”0.628,如果事物具有这样的比例,就是美的:长方形的长和宽的比例若符合黄金分割比,将给人最美的感觉;人体上半身和下半身的比例若符合黄金分割比,也将给人以身材好的印象;音乐作品的高潮往往都在偏后、大约在黄金分割点的地方,等等。由于毕达哥拉斯在探讨音乐美时仅涉及音乐自身的结构,而不涉及音乐是否表现了音乐以外的事物如思想情感,因此他被认为是自律论音乐美学的早期代表。
这种和谐即美的观点对后世影响很大:赫拉克利特强调不同事物对立、冲突取得的和谐;德谟克利特则强调“内在的和谐”,尤其是人类心灵的和谐,等等,这种影响一直贯穿西方历史。
柏拉图(前427—前347)认为艺术是理念的影子的影子。也就是说,艺术模仿的是理念。在美的问题上,他划分了“美的事物”和“美本身”(美的理念)。他认为一个事物如果具备了美本身的一些属性,例如对称、平衡、变化与统一等等,就显得美。但是,美的事物并不是美本身。按他的观点看,音乐的美模仿的也是美的理念。柏拉图强调音乐对人的作用,提出美育的主张。美育就是用和谐的音乐来感化人。他把善等同于心灵的和谐,即聪慧和善良。他认为音乐的美源于心灵的和谐,即善。他在《理想国》书中指出,社会只需要两种音乐,一种是勇猛的,它能使萎靡不振的人振奋起来;一种是温柔的,它能使烦躁的心灵平静下来。
亚里士多德(前384—前322)最早将音乐与人的情感联系起来。他认为音乐模仿的是人的情感,因为音乐的运动形式和情感的运动形式相似。因此他被当作情感论美学(他律论美学之一)的最早代表。他还充分肯定音乐的审美功能,认为音乐本质上是令人愉快的。因此他在强调音乐“净化”的社会功能的同时,也将音乐看作是“无害的娱乐”,认为音乐可以满足社会普通群众的消遣需要。这种音乐价值观形成了亚里士多德美学思想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