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科学性
通常流行歌曲都以首唱为最佳样板,后来者往往努力接近样板,以接近程度为审美标准。原因是“视觉先导”,即采取视觉在前听觉在后的模式来推行歌曲:先通过影视推出视觉明星,一旦他们被人们广泛接受,再为他们写歌、录制、发行个人专辑唱片。其结果产生众多追星族,影星兼歌星受到追捧,爱屋及乌地接受他们演唱的歌曲。这样,他们的首唱自然成为最佳样板。这是一种个性尺度,不具有普遍性。众多歌星众多个性唱法,形成群星灿烂的多元局面。而西方歌剧或艺术歌曲则以“美声”的确定唱法为尺度,具有规范化、标准化的性质,因此具有共性、普遍性。“美声”除了展现演唱技巧和歌喉之美、歌曲之美外,还应具备足够的声音融合度,以便在多声部音乐中,将歌声融入作品的整体里,与其他声部融合一体。“通俗唱法”并非一种唱法,而是多样化唱法,美声唱法则是一种唱法,一种具有统一尺度的唱法。前者突出个性自然嗓音,在俗文化中展现自我,后者则强调共性训练嗓音,在雅文化中表现艺术。二者显然不能用相同的客观标准来评判审美价值或质量。从实践上看,问题是很清楚的:所有唱通俗歌曲的歌手,都极力突出个人嗓音特点,通常不采取容易趋同的美声方法训练;反之,严格受过美声训练、习惯用美声演唱的人,很难还原个人自然嗓音特点,很难唱出通俗歌曲的韵味。
概而言之,各文化圈中的音乐在施行审美功能时,人们自然产生审美判断。其中社会选择性评判需要采用客观标准。但是,不同文化的客观标准具体内容不同,没有统一的施行条款。只要世界存在多元文化,“音乐”所指就各不相同,审美客观标准的具体内容也就各不相同。社会选择性评判需要客观标准,却是不同内容的客观标准。客观标准之“客观”仅指超越审美判断的个体,却不是超越文化圈审美判断的群体,不是全人类的共同审美尺度。在客观标准中,分类标准或风格标准本来就遵循“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自然法则;复杂性标准虽然可以在形而上层面做终极抽象,但只要想在音乐实践中产生作用,就必须限定类别范围,在同类之间的比较上显现尺度的意义;或者限定层面,在同一条件下进行跨类比较。例如在音乐结构形态的层面上比较雅俗的复杂性,或在音乐文化行为上比较二者的复杂性。当然,这种比较只能针对“量”的复杂性,因为“质”的内涵具有多元文化的特点,不能一概而论。
思考题
1.音乐审美的主观标准有何特点和意义?
2.音乐审美的客观标准有何特点和意义?有哪些类型?
3.听众数量是否可以作为评判音乐作品价值的依据?
4.听众数量是否可以作为音乐作品质量高低的指标?
5.客观标准的评判者应由什么样的人来担任,为什么?
6.不同文化圈之间是否具有相同的客观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