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音乐审美状态
音乐审美是直观中的体验。在对合适的音乐作品进行审美过程中,审美主体处于什么样的状态,这种状态和其他活动特别是认识活动的状态有什么不同?了解这一点对认识音乐的审美特点非常重要。当人和音乐构成了审美关系,人作为审美主体,处于以下状态之中。
1.非自我意识。
当人成为某一音乐作品的审美主体,他将沉浸在音乐之中。那是一种沉醉的状态,进入音乐的程度越深,忘我的程度也就越大。假如审美者突然意识到“我正在审美”,就在产生自我意识的这一瞬间,他已经不在审美了,已经从音乐中出来了,已经和音乐分离了。而就在这瞬间的分离中,音乐无法避免地“滑”过了一部分。这样的中断,必然影响随后的继续进入。这就是音乐的特殊性所在。可见,完满的音乐审美过程,主体始终处于非自我意识的状态。
具备理解能力并且已经理解了审美对象,具备体验能力并且正处于审美过程中的审美主体,获得的是音乐审美的享受,通常称之为“审美愉悦”。忘我的投入,就可能产生高峰体验。高峰体验,是一种充分的审美愉悦。沉醉中,分不清彼此,人与音乐浑然一体。
在民间,也常看到这种陶醉的情形。例如老人坐在家门口,品着家酿酒,听着收音机里播放的地方音乐,闭着眼睛,甚至摇头晃脑,完全进入沉醉的状态。
人陶醉于音乐时往往会闭上眼睛。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兴奋和抑制相伴,某一部分兴奋,其他部分就抑制。视觉信息最多,容易干扰其他感觉。因此,闭眼能更集中地体验音乐。充分的审美愉悦,是在忘我的投入中,注意力集中于审美体验所获得的感受。忘我是自然而然的。当受到音乐的吸引,就自然产生了“神与物游”的状态。音乐不是普通的“物”,而是精神的赋形,在审美过程中,和审美者的精神相遇。在审美的感性世界中,灵魂交流产生共鸣;审美高峰体验,在忘我中达成。
2.非批判性。
审美过程主体处于非批判状态。这有两层含义。
其一,审美过程主体不是在分析作品。处于审美状态的主体,是将音乐作品整个地接受的,就像接受完整的生命一样。审美是感性活动。在非理性状态中,主体通过审美感官和审美对象直接接触;交流的过程不是分析的过程,而是感性体验的过程。如前所述,为了分析作品而听音乐,被分析的音乐作品是认识对象,人则是认识主体,二者构成的是认识关系。在认识活动中,主体处于警醒、理性状态;音乐则被肢解成不同的部分,就像为了了解生理结构而将完整的人体分解开一样。可见,审美方式听音乐,和认识方式听不同。如果用等式来表示不同方式的倾听,那么审美活动方式是1+1>2,而认识活动方式是1+1=2。也就是说,审美中音乐不是一个音加一个音拼起来的,而是除了所有的音之外,还有音的关系、风格和文化信息。正是和完整的音乐发生感性接触,审美才可能达成。分析用理性的解剖刀切割对象,如同尸体解剖,被肢解的音乐作品就像散开的架子,大于局部之和的“灵魂”也就谈不上了。
其二,选择音乐作品不受理性信息影响,进入音乐的审美过程更是非理性的,听不进“劝告”。也就是说,人们选择自己觉得好听的音乐,着迷其中,别人说“不好听”或“不高级”之类,对迷恋者不起作用。曾经有一位作曲家到某大学做演讲,目的是让大学生明白,交响乐是高级的,流行歌曲是低级的。整个演讲情理交融,大学生们也都相信作曲家说的是有道理的。最后,作曲家说,现在我们再来对比一下,大家就明白了。于是分别播放一段交响乐,一段流行歌曲。台下一片哄哄议论声。演讲在感谢的掌声中结束了。事后人们了解到,大学生们在最后说的是:还是流行歌好听!这个例子说明,不少普通院校的大学生深受流行歌曲影响,他们的审美能力和审美趣味都促使他们选择流行歌曲作为审美对象。而交响乐对他们来说,超出了审美能力所能把握的范围,也不在他们的审美趣味范围之内,因此暂时不能成为他们的审美对象。日常生活中,“爱美之心”也常常表现出非理性的、“不讲道理”的状态。以爱情为例,选择行为即便受到来自周边的理性信息的干扰,处于情感状态的恋人依然表现出倾心指向的确定。所谓“情人眼里出西施”,说的就是这种情形。在认识活动中,要避免“当局者迷”,而在审美活动中,恰恰只能“醉生梦死”。
3.非强迫性。
在音乐审美的感性体验中,主体获得美妙的审美感受,根本不用强迫自己。只有在不爱听又不得不听的情形下,才需要强迫自己。例如在音乐会中,对一些不符合自己审美能力和审美趣味的作品,不爱听也必须安静地坐着。即便要退场,也得等到乐章结束,这时就需要强迫自己。
在认识活动中,主体可以靠毅力坚持探索。所有有作为的科学家,都是经过艰苦的探索历程,才取得卓越的成就的。在这样的过程,必须意志坚定、信念坚定,当然也需要科学的态度。分析音乐的活动,也需要毅力来排除干扰,寻找正确的答案。审美则不然,处于愉悦状态的主体,身心舒坦,富于兴致,根本谈不上强迫。
具体的倾听过程有相反方向、不同程度的差别。
如果用数轴来表示,零点表示无愉悦也无不悦状态,那么正方向数轴就表示愉悦程度,负方向则表示不愉快程度。显然,审美过程主体处于正方向的愉悦状态,而强迫自己的行为则使人处于负方向的非愉悦状态。愉悦的程度和审美体验的强度成正比;不悦的程度则和强迫力度成正比。如果审美对象完全符合人的审美能力和审美趣味,并且人的审美欲望很强烈,那么审美过程主体的愉悦程度将很高,完全不需要强迫,或者说负值很大。当主体处于审美的高峰体验中,愉悦程度将达到最大值,相应地强迫性降到零下最大值。如果审美对象不完全符合人的审美能力和审美趣味,那么即便人有审美欲望,审美过程愉悦程度也不会太高;甚至,审美欲望越高,期待值越大,却因为对象满足审美需要的程度不高,而使主体越感到不满足,愉悦程度也将相应降低。如果音乐不符合主体的审美能力和审美趣味,倾听过程主体自然没有愉悦可言;这时审美欲望越强就越不满足或越“饥渴”。如果音乐不仅超出了人的审美能力和审美趣味,而且令其反感,那么倾听过程将不仅没有愉悦,而且出现明显的抵触情绪,这时离不开现场的听者必然需要强大的自制力来强迫自己。
以上从否定的角度阐述审美状态。从正面上说,审美状态是主体对音乐的直接感性体验的状态,是直观中直接感受音乐魅力的状态。就像观赏花朵直接获得感性体验、直接获得审美感受一样。许多音乐美学思想家都指出,音乐审美是无须思考就立即使人产生愉悦的。当然,对审美对象的理解潜在地发生作用;这种理解已经存在于审美主体的经验中,它在审美过程中自动发挥增进审美体验丰富性的功效。对某一类音乐具备审美能力和审美趣味的人,已然具备审美对象的相关知识;这些知识存在于审美的知觉定势中,审美主体无须刻意调动它们就自然而然地受其影响。
思考题
1.音乐审美需要哪些条件?
2.音乐审美关系具有什么特点?
3.音乐审美对象指什么?
4.音乐审美方式有何特点?
5.在音乐审美中,审美主体处于什么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