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有价值

一、独有价值

音乐作为人的审美对象时,音乐本身是“目的物”,是直接需要的东西,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哲学上称为“内在价值”,即作为目的的价值(参见尼古拉斯·布宁、余纪元编著的《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词典》,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0—1051页,下文“外在价值”和“内含价值”亦同)。因为音乐的感性所给予人的东西,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获得。听音乐给人特殊的感受,和看美术作品、读文学作品都不一样。当人和音乐构成审美关系,人就以音乐为目的物;音乐就是人直接需要的东西。审美不是越过音乐达到音乐之外目的的“旅程”,而是和音乐交流的活动,是沉醉音乐之中的体验。在这样的过程中,音乐发挥着艺术功能,尤其是呈现功能,音乐的独有价值在这样的功能实现时充分显现。

长期以来音乐一直被作为功用对象或认识对象,也就是说,作为某种工具或手段,为非音乐的目的服务。当音乐被作为工具或标本时,它本身就不是目的物,不是人们直接需要的东西,而是间接需要的东西,因此也就没有不可替代的价值。显然作为工具的音乐没有独立存在的合理性,它是依附于音乐之外的目的的。在实用中,人们的目的在政治、经济或科学利用,音乐为这些目的服务,就像桥梁或某种中介,让使用音乐工具的人们实现这些目的。

工具的特点是可替代性。语言是工具,同样一句话,可以用各种语言说出来。语言可以翻译就充分说明了这种可替代性。从此岸到彼岸,可以通过桥梁,也可以划船,甚至可以游过去。桥梁、船、漂浮物等等都是工具,彼此可以替代。只有在《垂钓图》中的小木船是不可替代的,因为它是绘画作品的一部分,是审美对象的组成部分。如果用现代机动船去替代它,整个画面的风格和韵味就会被破坏。在实用中,音乐是可替代的,如:教化可以直接用德育的方式,也就是说可以直接说教,并非一定要用音乐;拔牙可以直接打麻药,而不用音乐替代;宣泄可以用日常方式,只要不破坏东西,一样无害;抽象情感的表现可以用美术或文学等。

音乐所呈现的感性世界,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人们听音乐,尤其是现场的接触,具有惟一性、不可重复性。音乐表演的“二度创作”每次都不一样,审美者自身也在不断变化,因此即便对同一作品的审美,每次“视界融合”的结果也都不一样。以听觉为主的审美活动,给予人们的是一次特殊的体验;这种体验是其他活动所不能给予的。在审美过程中,音乐不是工具而是人们直接需要的对象。审美目的不在音乐之外,而就在音乐本身;审美主体需要的,只能从作为审美对象的音乐那里得到,而不是以音乐为工具从音乐之外的什么东西那里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