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用功能
音乐被用于教化、宣传、教育、认识、宣泄、科学利用等等目的时,人与音乐发生的就是功用关系。在功用关系中,音乐自身不是作为目的被需要,而是作为工具被需要的。
1.教化。从古至今,政治家、社会活动家等等,都把音乐当作教化的手段。也就是说,他们看到了音乐对人产生作用的特殊性,并且认为音乐的最大价值就在于这种特殊功用,希望利用它来“寓教于乐”,达到教化的目的。例如中国自古就有“移风易俗,莫善于乐”的说法。这是儒家提倡的,又为后世沿袭者所认同。为什么说改变风尚习俗、修身养性或道德教化最擅长者是音乐呢?因为音乐对人心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这样,音乐实际上就只是教化用的“裹着糖衣的药”,目的是塑造人心,使之符合社会的需要,特别是统治者的需要。西方从古希腊开始就有人持相似的观点和态度,重视音乐的“净化”功能,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中世纪音乐被用于宗教的目的,它的教化作用和基督教神学紧密结合,并直接渗透在生活各方面。
2.宣传。音乐被用于宣传,主要发生在与战争、政治、经济、社会福利等有关的活动中。战争歌曲、政治歌曲、广告音乐、企业歌曲、宣传环境保护的音乐等等,都是宣传性的实用音乐。“四面楚歌”说的是战争中汉军利用楚歌来瓦解楚军军心的历史故事。在这个事例中,楚歌是一种特殊武器。各时期政治歌曲都是为了政治宣传而创作,并受到官方的欢迎和维护,通过官方媒体进行传播。经济方面的实用音乐,是商品的代码(l0go),或宣扬企业精神的声音符号。在公益事业中,音乐被用来宣传各种有益的主张。
3.教育。音乐在教育中常常被作为特殊的知识载体,经典音乐作品常常被作为分析的“标本”。在世界各地,许多民族都有一种以民族历史或生活知识作为内容的民歌。这种民歌的意义主要在于民族内部的教育,是为了民族文化的世代相传,尤其是那些文字不发达的民族。运用歌曲的形式,一方面是为了群体活动的需要(举行某种仪式或聚在一起演唱,增进彼此的亲和感),另一方面则是为了记忆的便利。许多民族民间音乐是礼仪、习尚或娱乐等功利行为的一部分。这样,各种功利目的才是活动的决定因素,而音乐则只是配合行为的一种手段或依附物。在近代意义的普通学校教育中,音乐往往被用来作为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点跟教化相同。而在专业音乐教育中,经典音乐被用来作为教与学的例子和典范,它们要么存在于理性剖析中,要么存在于感性模仿中。显然,无论是广义的教育还是狭义的教育,无论是普通教育还是专业教育,音乐都仅仅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即便是音乐欣赏课,如果没有采取审美方式,也依然只是把音乐当作一种特殊手段。那些被选择的音乐例子往往只是为了说明某些问题,因而成为分析的而不是审美的对象,倾听它们往往采取“对号入座”的方式,也就是按照事先给予的提示去做定向的联想。这样,音乐就只能是理性解剖刀下的“尸体”而不是活的生命。而理性解剖是为了获得知识。即便它是有关音乐自身的知识,也毕竟不是音乐本身。这个问题将在“音乐教育中的美学问题”题下展开探讨。
4.认识。由于音乐创造者总是一定历史、文化中的社会成员,所以音乐也总是反映了特定的历史、文化、社会和人的状况,尽管这种反映可能是间接的或曲折的。这样,音乐就具有了认识功能;通过音乐,人们往往可以了解或认识它的原生文化环境或社会历史状况的某些东西,了解创造者的有关情况或认识创作动机。音乐文化人类学的方法就是一种通过把音乐放在它的特殊历史、文化、社会和自然环境等等中考察来研究文化和人的方法。作为一种学科,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以音乐为途径获得与音乐有关的社会文化和人的认识或有关知识,而不是单纯的音乐自身。
5.宣泄。抒发心中情思或宣泄内心积郁,历来被认为是音乐的专长。在生活中人们经常处于各种情绪状态,这些情绪虽然可以通过日常形式宣泄出来,例如欢笑、哭泣、体能输出的行为(砸东西,或埋头干体力活)等等,但是,日常方式的宣泄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消极情绪,因此人们利用了音乐的形式。弗洛伊德称之为“无害的宣泄”方式。他还认为音乐能直达人的潜意识,因此最有利于宣泄内心积郁。中国古时候士大夫以鼓琴为修身养性的方式,其中,抒发和宣泄至少是通往高远境界的初期方式。在今天的现实音乐生活中,许多作曲家和音乐爱好者也都把音乐当作抒发或宣泄的手段或方式。在这里,音乐自身当然不是目的。也就是说,它不是最终被需要的。
6.科学利用。音乐在科学利用中,有以下几种情况:在医疗中(如拔牙)代替麻药镇痛等等;在车间、公共环境、服务行业、交通工具、居家等等场所中作为优化环境的背景音响;在动物饲养和植物栽培中作为催奶、催蛋、催花果、促生长等手段。
以上各种实用功能的共同特点是把音乐当作工具,尽管是特殊的工具,而相应的主体则是以音乐为手段来达到非音乐目的的功用主体。
从实际情况看,表现功能也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如前所述,作为一种艺术,音乐最常被用来表现语言所难以表现的人的内心世界,比如情感,或某种心境、意境。尽管这种情感、心境或意境似乎就是音乐“塑造”出来的,甚至这些东西好像就在音乐之内,音乐好像就是它们的“身体”,而它们则是音乐的“灵魂”,但是,“表现”按其自身的规定,总是把被表现的东西作为“内容”,而作为内容载体的音乐则只是“形式”。显然,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形式本身不是目的,内容才是目的。这样,对音乐的欣赏,只是对“形式美”的欣赏,但是这种欣赏往往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把握形式所表现的内容。也就是说,作为形式的或“身体”的音乐只是表现的手段,而作为内容或“灵魂”的情感、心境或意境才是目的。现代音乐的发展,对这种表现说作了很好的诠释。为了表现现代人的焦虑,或表现现代人异化的内心世界,这种焦虑或异化的内容,需要一种不同于传统样式的音乐形式,于是就有了现代非美的音乐。也就是说,为了表现的需要,音乐可以是不美的!这等于说,音乐是作为一种手段,服从、服务于表现目的的。当然,美与不美是相对的、可变的。有些刚出现的“新音乐”往往不能马上被人们所接受,但后来还是逐渐被认为是美的。但也有许多现代“先锋”音乐和后现代反形式的音乐几乎永远不可能转化成美,因为它们本来就是反美学的产物。无论如何,作为某种情感、意境或思想观念的表现手段或载体,音乐终究不是目的,被表现的东西或者表现本身才是目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表现性的音乐具有一定程度的实用性。对比之下,音乐的呈现性才更具有审美意义;审美应对准音乐呈现的感性样式。这些问题的阐述将在“审美”题下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