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的存在方式

第五章 音乐的存在方式

对音乐存在方式的探讨是为了解决它“在哪里”或“怎样存在”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的探讨对认识音乐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能看清“在哪里”或“怎样存在”的东西,我们也就更容易搞明白它“是什么”。

通常人们一谈到“音乐”,往往只反应为听到的音乐音响。这是很自然的反应,因为人们的认识总是从直接经验开始的,而对音乐的直接经验就是倾听音乐音响。那么,如果我们说音乐就在音乐的音响中,或音乐是以音响方式存在的,问题是不是就解决了呢?真实的情形远比这复杂,因为“音乐”跟“音乐音响”之间不能画等号。音乐只对音乐的审美感官有意义,而音乐音响则是任何耳朵——有音乐修养的和没有音乐修养的人的耳朵以及动物的耳朵都能听到的。对非音乐的耳朵来说,他们仅仅是“听到音响”而已,“音乐”与“音乐音响”之间并无差别;在知觉水平上,他们知道“这是音乐的声音”,但仅限于此。至多,他们能感受到音乐音响的“悦耳动听”,却不能充分感受到音乐多层次的、丰富的美。从这里可以看出,音乐的审美感官与普通听觉感官之间也不能画等号。这在文学和美术欣赏中也一样,普通眼睛感受不到附着于故事情节、文字和经验形象上的美。对抽象艺术如诗歌、无字书法、非具象绘画与雕塑等等,这些眼睛就更无法进入没有依附性的美的世界。原因就在于非审美的感官只有普通感知能力和趋向快感的本能,而不具备真正意义的审美感受能力。由此可见,音乐在非音乐的耳朵那里是不存在的;音乐只能在音乐的审美感官中显现。如果不是这样,那么我们就不得不认为动物也能像人那样欣赏音乐,而且音乐的耳朵与非音乐的耳朵也没有区别。

“音乐就在音乐音响中”的说法,只有对音乐耳朵才有意义。因此,它只说出了事实的一面,即客体的一面,而没有说出事实的另一面,也就是主体的一面。

此外,严格地说,“音乐”不等于“音乐作品”。因此,“音乐的存在方式”也不等于“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因为存在着没有确定作品文本的音乐,例如自然文化中无书面记录、一曲多样、在流传中不断变化的民间音乐。更重要的是,在审美领域,“音乐作品”主要指有相对确定载体(物化形式或内心明确的感性样式)的创作结果,它侧重于审美关系中的客体方面,而“音乐”则同时指审美关系中的客体方面和主体的对应方面。“音乐”既有名词的意指,又有形容词的意义。前者的一部分跟“音乐作品”等同,另一部分跟主体相关。后者指的是“音乐性”强弱的形容意谓。比如,用于技术训练的练习曲音乐性不强,而乐曲则音乐性较强。大师作品的音乐性比初学者习作的音乐性强。等等。又如,人们常说某人的演奏“有音乐”或“没音乐”,指的是乐感丰富的演奏既有令人惊叹的技术又有动人心魄的艺术,而乐感不足的演奏则只有技术而缺少艺术。“有音乐”则美,否则不美。总之,在使用概念时,我们应注意“音乐”与“音乐作品”的区别与交叉。

以上讨论表明,探讨音乐的存在方式,必须考虑两组彼此相关的因素:(1)主体与客体;(2)物质与精神。〔注意:这两组关系虽有交叉,却并非等同。不能认为“主体”等于“精神”方面,而“客体”等于“物质”方面。应该说,就音乐这种特殊的(审美的)人工物而言,主体与客体都有精神和物质两个方面〕这两组关系在音乐的创作、表演、审美各环节中都存在。下面采取“先分后合”的方式来阐述音乐的存在方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