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音乐创作的因素

二、制约音乐创作的因素

音乐创作是一件很复杂的工作。这项工作是在一系列因素制约下进行的。概括起来,作曲者的创作行为受到外部和内部的双重影响。

外部的制约或影响来自作曲家的生活环境。时代精神、主流文化,尤其是美学思潮,以及作曲界的群体创作趋势,客观条件等等,对作曲家个体有着重要作用。民间传统音乐本来就是生活的组成部分,集体创作直接和生活有关。作曲家的个体创作,则体现出个人和社会的特殊关系——一方面个人创作是自由活动,另一方面又受制于社会。自由,即主观上想写什么就写什么,想怎么写就怎么写;制约,即客观上创作不可避免会受到外界的潜在影响和条件的限制。只有在自由状态,作曲家主观上没有受到任何不利于艺术创作的干扰,才能真诚地作曲,自由地选择表现对象和技法,最终写出好作品。可是,就在这样的自由中,社会制约因素也悄悄地发生作用,直接或间接影响作曲家的创作选择。例如,欧洲巴洛克时期音乐创作以复调为主流,当时的作曲家都顺应时代,创作出很多优秀的复调作品,巴赫就是其中的典型。古典主义时期,社会主流为主调音乐,所以涌现出海顿、莫扎特、贝多芬等优秀作曲家。中国20世纪“新音乐”是新文化运动的产物,是时代精神的反映,逐渐成为音乐主潮。几乎所有中国作曲家都采取中西结合的新音乐方式来创作,至今如此。这是典型事例。如今,中国作曲家依然借鉴西方作曲技术来从事音乐创作,这就是20世纪新音乐造就的新传统。

在过去某些历史时期,社会制约力量曾对音乐创作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例如中国抗战时期,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冼星海的《黄河》乐队部分只能根据当时延安的人才和乐器可能性来编配。直到20世纪下叶才根据新的条件改善。二战期间,斯特拉文斯基创作的芭蕾舞剧音乐《士兵的故事》受到经济条件限制,也只能按小型乐队的形式来编配。中国文化大革命时期,除了“样板戏”和政治功用的音乐之外,其他类型的音乐创作都被限制。如今,音乐创作受到“商品化”的影响,也出现了不利于作曲家按审美规律创作的因素。例如,为了经济利益而出现迎合大众口味的创作现象。

作曲往往要考虑听众的审美需要、表演的可能性。多数作曲家都将写作和表演、听众联系起来。表演的可能性、听众的可能反应,都是作曲的制约因素。作曲家必须非常熟悉各类器乐、声乐等的特点,发掘其各种可能性,为表现目的服务。现代作曲家特别注重发掘表演的新的可能性,以便创作出有新意的作品。例如发掘乐器的非常规演奏法,挖掘各种新音响。同时,作曲家还要设想听众的感受或反应。在这个意义上说,作曲是作曲家、音乐、表演者和听众交流互动的过程。俄国文学理论家巴赫金就是这样认为的。创作中的音乐已经是一种对象化的主体,具有相对独立的生命。因此也处于交流、互动的链条中,对创作产生制约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一旦出现了新的可能性,作曲家就会加以利用,同时也受其制约。例如电子时代的来临,录音设备提供了引进声音现成品的新的可能性,于是出现了将录音作为一个声部的新作品,被称为Tape Music。电子合成与制作声音的设备,则催生了电子音乐,作曲家在广阔的电子声音世界自由创作,一方面充分开发利用各种可能性,另一方面也受制于相应条件。

内部的制约或影响来自作曲家的经历和创作情况。个人审美理想、审美趣味、创作目的或创作意图、表现对象、作曲技术等等。经过长期的专业训练和创作实践,作曲家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审美理想和审美趣味;反过来,他的审美理想和审美趣味左右着他的音乐创作。这是显而易见的,正是审美理想和审美趣味决定着作曲家的美感,直接制约着他的创作选择。也就是说,在作曲家的意向中存在理想的“音乐”,就像一盏灯在前方照耀,引导他的具体创作,成为他的着力点或努力方向。就具体创作而言,创作目的直接影响着作曲家的工作。除了上述他娱、自娱目的之外,还需要进一步探讨。为了达到目的,作曲家必须根据需要来选择技法,并利用技术来完成创作意图。排除功利目的,就审美目的而言,也还有不同。假如作曲家想要创作出独特的作品,区别于已有的音乐,那么他势必会选择特殊的材料,创造独特的技法,写出人们没有体验过的音乐。内容决定形式。自律、他律两种美学观对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有不同看法,创作上也就有不同做法。持自律美学思想的作曲家,其写作目的在于构建“流动的建筑”,而不表现音乐之外的内容,因此创作关注点在于音乐自身的内容和形式。持他律美学思想的作曲家,坚持表现音乐之外的内容,因此创作时根据“异质同构”规律着力将音乐结构和表现对象联系起来。表现对象属于“题材”范畴,一旦确定,创作就会为它作各种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作曲就是合目的的选择:选择材料、组织手法等。如果想表现基督教题材,根据具体要表现的对象,作曲家将选择恰当的体裁(清唱剧或器乐),具有宗教意义的主题(圣咏等)、音色(管风琴、钟声等),等等。如果想表现“大音希声”的意境,则可能选择古琴音色,“空灵”的织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