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与客体、精神与物质的统一
作为审美对象的音乐,只能出现在与审美主体发生的审美关系中。因此,以上分割方式的考察仅仅是为了分析的方便。音乐的存在方式的实际情形是主体与客体、精神与物质的统一。
从前面的探讨中可以看出,单纯的物质性或精神性的方式,都不能完整地容纳音乐。物质性的方式虽然很具体、明确,却有局限性。而精神性的方式虽然具有本原性,却缺乏直观感性的具体和明晰。因此,只有两种方式的统一,才可能使音乐得以完美地存在。而只有在审美关系中,也就是在审美的主体与客体的统一中,精神方式与物质方式才可能统一。
在创作中,音乐是从无到有的。当创作结束、结果出来之后,作曲家就可以跟自己创作的音乐发生更为纯粹的审美关系了,虽然他还可以跟作品发生其他关系,比如技术上的修改等等。在表演中,表演者虽然要顾及表演技巧,但是他们首先要投入到作品的音乐中,也就是跟音乐发生审美关系。他们恰恰只能打动了自己,才能客观上打动别人。在欣赏中,一旦作品与人的审美能力和审美趣味两相契合,在满足审美需要的过程中,也就是在主体与客体、精神与物质的统一中,音乐作为活的审美对象便拥有了自己最真实而完满的存在方式。
这里依然明显存在着非同一性问题:即便都真实发生了审美关系,在不同的审美主体那里,包括创作者、表演者和其他一般的欣赏者,同一个作品的音乐仍然是不尽相同的。也即,同样都达到了主体与客体、精神与物质的双重统一,音乐却是不同一的。那么是否“双重统一”还不是音乐的最佳存在方式呢?不是的。由于作为审美对象的音乐是感性的,审美关系是直观感性的关系,而感性活动因主体的不同必然会有差异。但是,只要不同的人具备本质上相同的审美能力和审美趣味,那么感性上的差异将只是非本质的、量的差异。在理性上,同一个客体在不同主体那里构成的对象具有质与量的同一性,这样的情况确实存在,但非同一的情况也时常发生。例如认识活动,用相同方法对作品进行形态分析,作为分析结果的对象在不同的分析者那里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是不同的。对应于一种理论体系,如西方传统和声学或曲式学,结构意义单一、明确的作品,不同的人分析结果将是相同的。而多调性旋律、混合性曲式等等,都具有多义性,不同的人分析结果往往也不同。这里的不同可能是量的不同,也可能是质的不同。质的不同就是把作品归为不同的类型。但是,一部作品的音乐在物质感性上终究是自我同一的,也就是说,它所显现的终究是一个东西,是不同的人把它看成不同的东西的。因此,具有本质相同的审美能力和审美趣味的人们,对相同作品的审美时所面对的对象,并没有本质的不同。
综合各方面情况,应该说,音乐、活的音乐,是以审美关系中的主体与客体、精神与物质的统一为存在方式的。音乐既非单方面存在于物质客体如乐谱或音响里,也非单方面存在于精神主体的审美理想或审美感受等等之中。音乐是在审美过程中,由审美主体和客体的感性交流产生的。客体提供音乐音响,而主体则参与还原音乐的意义。只有在音乐耳朵观照的前提下,我们才能说音乐意义或美/不美/反美就显现在感性样式中。既然非音乐的耳朵即便直接跟音乐感性样式接触也产生不了音乐,而音乐耳朵如果没有跟音乐感性样式直接接触,光凭想象也呈现不出有血有肉的音乐,那么,音乐就只能以主客二者的交流为活的存在方式。以这种方式存在的音乐,既有物质性的一面,又有精神性的一面。从哲学意义上说,音乐是对象化的人,这种对象化的人必然也既有物质性的躯壳(音乐感性)又有精神性的灵魂(包含在感性中的、由感性样式体现的音乐关系,即音乐美/不美/反美,以下仅以美为例),二者是统一、不可分的。显然,这样的统一体只能存在于审美关系中。离开了审美主体,音乐就只剩下物质躯壳。当然,音乐作品是人工物,它本来就是按照人的审美需要创造的,本来就凝聚着人的审美理想引导下的创造劳动,而不是对外部世界的模仿或再现,因此本来就是人的一种生命的投射,或对象化,作品中的音乐也就跟人的身心状态有一种“异质同构”的对应关系。但是,恰恰是这种自然界没有原本的人工感性事物,更需要具备特殊审美能力的人来实现它的意义或美。这里,“实现”指的就是与作品发生审美关系的主体使客体(作品)中的音乐成为审美对象这一层意思。在缺乏审美能力的人那里音乐就不可能有这样的“实现”。人们只是根据一般朴素的经验觉得,即便没有跟人发生审美关系,作品依然具有音乐的美。但是人们没有想到,离开了审美关系,审美主体将不再是审美主体,审美对象也不再是审美对象。这时,音乐的美只是作为一种可能性存在于作品中,等候着实现;在这种等候中,音乐处于“冬眠”状态,而这种状态显然不是活性存在的状态。人们听过一首优美的乐曲,获得了审美经验,即便不听的时候,也能断定它是美的。但是这种断定仅仅是根据以往(彼时)审美经验做出的理性判断,并不等于不处于审美过程的现在(此时)音乐也正在实现它的感性美。当然,审美经验的证明本身恰恰也说明了作品的音乐美是审美主体参与实现的。此外,如前所述,物质化的音乐音响总是不尽人意,但是具备音乐素养和审美能力的主体却能够在他自己主动参与音乐还原或建构的过程所获得的审美感受中使对象趋于完美。所谓“情人眼里出西施”,说的是同样的道理。而这一点再次说明了音乐是以主体与客体、精神与物质的统一为完整的存在方式的。
思考题
1.探讨音乐的存在方式目的何在?
2.“音乐的存在方式”和“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是否等同?为什么?
3.音乐的物质性存在方式有哪些?
4.音乐的精神性存在方式有哪些?
5.活的、完整的音乐(或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