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表演文本
无论有没有乐谱文本,音乐要让人听得到,就必须使之转化成直观的感性样式,通常这种转化的工作就是音乐表演(即演奏演唱)。这样,在表演过程中显现出来的音乐,就有了又一种存在方式。如果说,乐谱文本仅仅是音乐作品的大致等同物和再现作品中的音乐的线索,它跟音乐本身既是异质的,又是不完全同构的,那么,表演过程则把音乐直观地显现出来,它跟它所显现的音乐之间有着时间统一性和因果统一性——它们处于同一时间过程;表演为因音乐为果,因果是即时兑现的。也就是说,表演过程显现的音乐是这一次表演的即时结果,只存在于这一次表演过程中。它比起由记号构成的乐谱文本来,显然大大接近了音乐本身,因为它使死的音乐记号变成活的音乐音响,它在为乐谱转化为音响时注入了感性音乐的丰富血肉。这样,表演过程本身成了音乐的一种动态时空的物质性存在方式。也就是说,这种物质性不是乐谱文本那样的只有二维空间的静态的物质性,而是既有三维空间性又有现实时间性的动态的物质性。这里的问题是:表演过程中显现的音乐是否就是作品所要呈现的音乐?或者说,某一表演者对作品的诠释是否就是作曲家所创造的音乐?假如作品由作曲家本人表演,情况又将怎样?回答是否定的:表演过程显现的音乐跟该作品所负载的音乐是不同一的。成功表演的音乐只是接近作品所负载的音乐,却不可能做到与之完全同一。从表演心理上看,表演者心中有一个关于该作品的音乐的理想样式,他的表演就是要努力达到这一理想。或者说,他是以心中的理想作为表演的努力方向的。可是,由于“完美”总是相对而言的,人们永远无法做到绝对的十全十美,任何成功的表演都只能接近理想,作曲家本人的表演也不例外,因此,这里的非同一性是不可避免的。这样,表演过程显现的音乐就必然不等同于作品中理想样式的音乐。另外,同一个作品在被不同的人(无论个体或群体)表演时,显现出不同的面貌。而同一个作品在同一个表演者或表演团体的不同场次的表演中所显现出来的面貌,也是不同的。那么,究竟应该以哪个人(或团体)、哪一次表演过程所显现的音乐作为该作品的音乐原形的标准?根据以上的探讨显然都不行。不同人、不同场次对同一个作品的表演结果不同,这一点本身就说明了表演过程显现的音乐跟该作品的音乐原形是不等同的。关于音乐表演的问题,在“音乐表演美学”题下还将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