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音乐文化与客观标准
不同文化圈之间是否具有相同的音乐审美的客观标准?
多元文化中的音乐千姿百态,不同文化圈各有自己的音乐审美习惯。从各个文化圈的音乐审美实践中能否提取出共同的审美判断规则?不同文化圈之间是否具有相同的音乐审美的客观标准?这个问题也可以置换为其他的表述。例如,康德所说的审美的“共通感”具有怎样的适合范围?不同文化圈之间是否具有一致的音乐审美的“共通感”,或者各有各的内部一致的“共通感”而彼此之间并不相同?
没有全知者,就无法解答这个问题。无人能够作为所有文化圈的局内人通晓所有音乐,因此,对是否存在普遍性音乐审美客观标准或共通感这个问题的解答,既不能肯定,亦不能否定——无从判断。但是就有限范围的不同文化圈的对照看,对于是否具有普遍性音乐审美的客观标准的问题,还是可以思考的,只是不要把思考的结果当作确定的广泛的普适性真理。
对照应该在不同文化“基因”的音乐类别之间进行。只有自然形成和分布的各民族传统音乐之间才有对照的意义。世界殖民历史产生了受欧洲音乐影响的“新音乐”,在原殖民地普遍存在。只要分析一下现有的“世界音乐”声像出版物,就可以看出各民族音乐都有原生态传统音乐和受西方影响的“新音乐”两种类型。所有“新音乐”都是传统音乐和西方古典音乐杂交的结果,都携带着欧洲艺术音乐的基因。因此,它们和西方艺术音乐具有大体一致的审美“共通感”。当然,这种“共通感”的形成和参照欧洲的音乐教育直接相关——西方的基本乐理、视唱练耳培养的是大小调体系的耳朵,正好适合同样参照欧洲作曲技术创作的“新音乐”。与此不同的是,中国传统音乐与欧洲古典音乐之间,在审美取向上存在不可忽略的差异。古琴音乐追求空灵境界,除了确定音之外,还大量采用非确定音。欧洲古典音乐追求理性控制之下的情感表现,采取确定音构成的主调多声部织体。二者难以用相同而具体的客观标准来评判音乐审美价值或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