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实的机构设置与调整

(一)征实的机构设置与调整

根据1941年公布的《战时各省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则》,“各省征收实物,采用经征经收划分制度”[37]。也就是说,征实系统其实是两个互不统属的机构体系构成的。经征机关专门负责经征事宜,而经收工作由粮食机关负责。

所谓的经征,就是负责催征,只催而不收。负责经征的机关就是田赋机关,专管制造和发放串票,并催征田赋。在中央负责经征的机关是财政部田赋筹备委员会,各省专门负责的是省田赋管理处,各县则是县田赋管理处。在县以下各乡镇还设立经征分处,以便具体负责经征事宜。而经收,即为专管收取储运田赋。也就是说,由经征机关到农户催征,而农户到经收机关上交田赋。负责经收工作的是粮食机关,主要负责粮食验收、储存保管、运输和拨发等[38]。如同经征机关一样,经收机关也有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完整体系:粮食部、各省粮食局、各县粮政科,以及县以下的经收分处。

在征实工作开始之初的1941年,经征经收是分开办理的,这样可以防止贪腐,达到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目的,另外权责分明,免于互相扯皮,提高了办事效率。但是也正是因为经征经收属于不同的系统,相互之间互不统属,而手续繁琐,往往需要纳粮户往返于两个机关数次。粮户“往复挑运不免烦扰,量入量出耗损尤巨”[39],纳粮具结苦不堪言。

征实系统是在不断完善的,针对纳粮户往返经征经收机关的奔波之苦,1942年国民政府作出调整,“本年度各省田赋征实,采经征经收合一制度,并随赋带购粮食”[40],要求“经征与经收人员在同一处办公”[41]。虽然,经征经收统一于田赋机关办理,但其内部行政管理统一,而严格分科分股业务分工明确。如此既可以集中实权,方便管理,又可以内部相互牵制监督。征实合一达到了便民的效果,另外手续的交接也减少了许多繁琐,机关办事效率得以提高。

随着征实工作的开展,新的问题不断被发现,虽然征实征购工作都有田赋机关办理,但是收到粮食之后还是要交给粮食机关仓储拨运的。这样一次交接,在粮食的衡器量器、成色等方面都会有争议,由此而产生摩擦,反而又降低了工作效率。另外,交与接都需要大量人员处理,“粮食多一次交接即多一重流弊”[42],如此又造成了人员和粮食的浪费。1943年,国民政府决定将各省田赋机关和粮食机关合并,称为各级田赋粮食管理处,从而做到粮食的征收、仓储、调拨的完全整齐划一。具体执行的是各县(市)田赋粮食管理处乡镇办事处,与以往经征经收分处不同的是,乡镇办事处设有“巡回办事处”,在“开征前将其驻留地点,征收区域,征收日期,及收纳仓库地点等项布告通知”[43]。如此一来,确实方便了纳粮户交粮而免于奔波。

但是各省田赋粮食管理处却要受到田赋管理委员会和粮食部的双重领导,田赋管理委员会上面更是还有财政部统领。遇事往来公文繁琐,且会有双方意见相悖的情况,一来二去就延误了时间,这在战时是尤为可怕的。为此,1945年3月,国民政府“决定将田赋征收事宜划归粮食部专管”,“财政部田赋管理委员会改隶粮食部。各省田赋粮食管理处改归粮食部管辖”[44]。至此,田赋征实系统才真正实现统属归一,收、储、运统一指挥的效果,田赋征实系统趋于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