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还借款
在西征的过程中,由于各省、关多不按时协解西征军饷,左宗棠不得不屡借外债,从同治六年(1867)起先后六次向洋商及外国银行借款,而前五次借款又是以各省、关应协拨的西征军饷抵还。[44]在这一过程中,江汉关多次承担代还借款。
同治六年(1867)三月,左宗棠向英国汇丰银行与怡和洋行借银120万两,所借银两指定闽海关、粤海关、浙海关、江汉关、江海关代还。其中,江汉关代借银12 万两,由江汉关监督出付印票,加盖关防,交债权人收执,到期凭执向海关收款,“给洋商收执,在本年七、八、九、十、十一、十二等月各关关税项下拨还洋商。除江海关本系应协甘饷外,其余各关代借银两,仍由各该省藩司按月拨,交各关以清款项”[45]。限期半年,利息为月息1分3厘。四月,左宗棠奏:“入关后军饷,专恃洋商借款暂资接济……未盼望应协各省速发印票,交上海转运局留闽道员胡光墉领取,交洋商兑取现银,付与票商,即可换取票商银票,至运城收兑。”[46]同治七年(1868),向英商借款100万两,指定江海关、浙海关、闽海关、江汉关、粤海关代还。其中,江汉关代还10万两,限期半年,自本年6月至12 月,月息1 分2 厘。[47]支付本息和出票手续与同治六年相同。
同治九年(1870),随着日本入侵台湾,清政府内部围绕海防与塞防展开了争论。之后,东南沿海各省关协济军饷停止调拨。为此,左宗棠又先后四次借款,其中三次由江汉关代还部分借款。光绪元年(1875),左宗棠向英商怡和银行借款100万两,向英商丽如银行借款200万两。光绪三年(1877),向英国汇丰银行借款500万两,以浙海关、江海关、粤海关、江汉关名义代借。其中,江汉关负责偿还125 万两,限期7 年,月息1 分2 厘5 毫。光绪四年(1878),借款175万两。其中,江汉关还35万两,限期6年,月息1分2厘5毫。光绪七年(1881),借款400万两,江汉关还80万两,限期6年,年息9分7厘5毫。[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