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协济军饷
同治三年(1864),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运动后,南方省份趋于安定。与此同时,西北局势动乱,所费军饷巨大。同治六年(1867),左宗棠率军西征,奏请核定各省、关协助甘肃军饷480万两,由甘肃统收分拨给伊犁、塔城等处。[20]在这一背景下,甘肃、新疆各地的军饷主要由南方各省份协济,湖北即是协济省份之一。同治八年(1869)八月,军机大臣奉上谕:“现在东南敉靖,江南、浙江、湖北、山东等省所留勇丁尚属不少,应如何酌量裁减,将节省饷需协济西征之处,着李鸿章、马新贻、丁日昌、郭柏荫、李瀚章、英翰、丁宝桢实心筹画,俾裕饷源。”[21]同时,随着清政府在西北用兵规模的扩大和海防与塞防的论争,湖北协济的军饷数量也在不断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