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农业合作贷款银团的业务活动

三、中华农业合作贷款银团的业务活动

中华银团的贷款年度,从每年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截止。每年度贷款业务开始之初,银团先根据参加银行数量及各参加银行所认担之贷款数额,确定当年度银团贷款最高限额。随后由各区办事处报送本年度贷款计划,经总办事处核定后,按照各参加银行分别认定之资金单位拨放。

银团第一次理事会曾议定,1935年度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分为30个单位,每单位10万元,除假定浙江兴业银行认定3个单位(30万元),农民银行认定6个单位(60万元)外,其余由金城银行、上海银行、交通银行三行各平均分担7个单位(各70万元),以后有新加入者再由交通银行、上海银行、金城银行三行各退出若干。[35]随后,由于参加银行的增多,4月18日银团第五次理事会对贷款总额中各参加银行担任份额做了新的调整,贷款总额仍以300万元为限,分作30个单位,每单位10万元。各银行担任份额,如表1所示:

表1 1935—1937年中华农业合作贷款银团资金分配统计表

(续表)

资料来源:1935年数据来自《中华农业合作贷款银团第五次理事会纪录(1935年4月18日)》,上海市档案馆藏,金城银行档案,Q264-1-609。1936年数据来自《中华农业合作贷款银团第一次理事会(1936年5月5日)》,陕西省档案馆藏,陕西棉产改进所档案,75-1-189-1。1937 年数据来自《中华农业合作贷款银团第六次理事会议录(1937年5月22日)》,陕西省档案馆藏,陕西棉产改进所档案,75-1-215-1。

1935年2月制订的《中华农业合作贷款银团二十四年度贷款计划大纲》规定,1935年年度贷款区域暂定为陕西、山东、河北、河南、湖北、江苏六省区。[36]实际上,4 月份理事会完成对各地视察后,将贷款区域确定为陕西、河南、河北、湖北四省区,并分配贷款额为陕西120万元,河南90万元,河北50万元,湖北40万元。[37]

陕西区是中华银团最早办理贷款的区域,自1935年1月已开始陆续贷放。《陕西省二十四年度贷款计划》规定,陕西贷款以棉花产销合作为中心事业,以洛惠渠、渭南等地为主要区域,各区域内合作社由陕西棉产改进所负责指导组织,计划贷款棉田面积以38万亩为最高额。[38]实际上,当年银团陕西区贷款合作社共计17个社,分布于渭南、长安、华县等地。银团共计放出生产贷款550190元,运销贷款533619.4元,合计1083809.4元。

银团河北区1935年计划以河北棉产改进会及华洋义赈会指导下之合作社为贷款对象,以棉花为主要贷款农产品。[39]7月开始贷放,共计向安次、邯郸、永年、成安、磁县五县13个合作社提供生产贷款36654 元,运销贷款29300 元,利用贷款1390 元,合计67344元。

银团河南区包括河南、山西两省。其中,河南省1935年原计划贷款农产品以棉花为限,合作社以河南棉产改进所指导下之合作社为限。[40]然而,由于河南棉产改进所指导的合作社,在向该省合作委员会备案过程中,因与该会章程规定有所不符,发生手续纠葛,影响贷款,因而始终未能贷放。在山西省,银团放款对象为山西植棉指导所指导的5个合作社,从1935年9月开始贷放,共计放出运销贷款30818.31元,利用贷款786.33元,合计31604.64元。

银团湖北区原计划贷款区域为光化、天门两县,以湖北棉产改进所指导的正式合作社为对象,农产品以棉花为限,贷款总额40万元。[41]但因1935年湖北发生严重水灾,产棉区均遭水患,以致贷款无从办理。12 月间,湖北棉产改进所与银团商定,贷款业务暂停进行,因此湖北区始终未曾贷放。[42]

1935年是中华银团的试办时期,因创办伊始业务进行较为审慎,再加上其他因素的影响,实际贷款区域为陕西、河北、山西三省,并非原计划的六省区,实际放款额为118万余元,也未达到原计划的300万元。如表2所示。截至1936年4月,河北、山西两省贷款已全部收回,陕西贷款虽尚未收清,但有价值超过欠款的棉花作抵押,收回欠款不成问题。[43]银团认为各区贷款“一年来,成绩均堪称满意”,[44]因此决定继续办理,并扩大贷款区域,增加贷款总额。

表2 中华农业合作贷款银团1935年度贷款统计表

资料来源:《中华农业合作贷款银团民国廿四年度贷款报告》,1936 年,第20~21页。

1935年度中华银团贷款区域为陕西、河北、安徽三区,其中陕西区管辖陕西、山西两省。农民银行退出银团后,总管理处将各参加银行承担贷款份额略作调整后,确定当年计划贷款总额为250万元(见表2),其中分配河北区生产贷款25万元,陕西区生产贷款25万元,河北区与陕西区合贷运销贷款100万元,安徽区仓库押储贷款(以米为对象)100万元。[45]

1936年,银团陕西区与陕西棉产改进所继续合作,以重质不重量为原则,暂缓组织新合作社,对旧社进行整理,力求合作社组织严密,范围缩小,社员宁缺毋滥,将不合格的合作社进行淘汰,贷款以合作社整理健全为先决条件。凡未经整理之社,或整理后尚无良好结果之社,一律暂不介绍贷款。[46]经过整理之后,当年陕西省向银团借款的合作社有新丰、上涨等11个社,较1935年减少6个社。所借款项包括生产贷款321450元、运销贷款6500元,合计327950元。在山西省,银团继续向山西植棉指导所介绍的金井、牛杜等5个社提供贷款,当年共发放生产贷款7万元,运销贷款1.3万元,利用贷款350元,合计83350元。如表3所示:

表3 1936年度中华农业合作贷款银团陕西区贷款统计表

资料来源:《中华农业合作贷款银团廿五年度业务报告》,上海市档案馆藏,金城银行档案,Q264-1-889-211。

1936年,河北省因棉产改进会大力推进合作事业,积极组织合作社,因而银团河北区经改进会介绍贷款的合作社激增至453个社,分布在东光、南乐等9区32县,各项贷款数额较上年显著增加。1936年度,该区共发放生产贷款155900.2 元,运销贷款173896.4元,利用贷款16909元,合计346705.6元。如表4所示:

表4 1936年度中华农业合作贷款银团河北区贷款统计表

(续表)

资料来源:《中华农业合作贷款银团廿五年度业务报告》,上海市档案馆藏,金城银行档案,Q264-1-889-211。

1936年银团安徽区成立后,凤阳、南陵等24县划为银团贷款区域。银团与安徽省农仓管理处协定的农仓贷款,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种:一是透支,供农仓初办时无资举办储押业务之用;一是储押贷款,供农民储押农产品之用。实际上,由于安徽省办理农仓事属创举,措置未臻完善,农仓成立太迟,已失储押时效,而且当年粮价高昂,农民纷纷求现脱售,且于农仓性质尚无充分认识,故储押贷款数额并不甚多,当年银团共计向郎溪、全椒、太平三县7个农仓贷出19464.4元,其中大都是透支款项。[47]

总计1936 年度银团在陕西、山西、河北、安徽四省发放生产、运销、利用及农仓贷款共777470元,截至1937年3月31日该年度结束时,陕西省因西安事变影响,棉花运销受阻,农民还款延迟,共有7.2万元贷款尚未收回,但各社有超过欠款额的存棉作抵,交通恢复后便可脱售还款。山西、安徽两省各有1.9 万元和1.8万元贷款尚未收回。河北省各社所借生产贷款已全部还清,运销和利用贷款共约3.7万元尚未收回。银团认为,“各社组织良好,所借生产贷款均以现款归还,足证所有余额,当亦绝无问题”[48]

1937年度开始时,除山西省未向银团续请贷款外,河北、陕西、安徽三省继续向银团商请贷款。5月1日,银团第五次理事会议决本年度贷款总额仍为250万元。随后,因中国实业银行加入银团,担任资金一个单位,第六次理事会又将银团贷款总额调整为260万元。

1937年年初,中华银团计划继续扩充业务,并派理事赴各省调查,以便接洽增加贷款。但政局变化,尤其是中日战争的全面爆发,对银团的贷款活动产生了严重影响。其中,河北区因华北政治牵制,本年拟定贷款计划不能进行,除5月29日以前由棉产改进会介绍各区合作社之生产贷款16.1万余元,仍得照放外,自5月29日华北农业合作事业委员会议决,在新办法未奉冀察政务委员会令准颁布以前,各银行对于各社贷款应暂行缓办,故该区农贷工作陷入停顿状态。[49]安徽区与安徽省农仓管理处签订的农仓储押贷款合同于1937年6月底到期,这时农仓管理处裁撤,全省农仓业务由安徽地方银行接管。该行商请银团签订合约,继续提供贷款。抗战爆发后,银团常务理事会函复该行“俟时局平定再行签订”,[50]实际上停止了在安徽省的农仓放款。陕西区办事处从4月开始向棉农发放生产贷款,截至6 月底共向13 社提供生产贷款549480元。原计划7月间进行第二次贷款,但因抗战爆发而未能举办。[51]总计截至1937年6月底,河北、陕西、山西、安徽各省银团贷款余额尚有726730.02元,如表5所示:

表5 1937年6月底中华农业合作贷款银团贷款余额统计表 单位:元

资料来源:《中华农业合作贷款银团六月份报告(1937年6月)》,上海市档案馆藏,金城银行档案,Q264-1-612。